律師網
近日,有兩件事引發熱議。
一是孟晚舟被保釋。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是:孟晚舟是否會被引渡到美國?
另一起案件涉及一名天津男子,涉嫌在泰國殺害妻子并騙取保釋金。死者家屬希望將其引渡回國并依法處理此事。
這兩件事都提出了同一個話題:引渡。
我們先回顧一下讓我們印象深刻的引渡新聞:
例如,今年11月30日,浙江省新昌縣原常務副縣長姚金奇因涉嫌職務犯罪被保加利亞引渡。此案被稱為“國家監委引渡第一案”。
例如,2013年3月,因殺人罪在逃近10年的犯罪嫌疑人梁志峰被從韓國引渡;
例如,2012年5月,“湄公河大屠殺”主要嫌疑人瑙康被引渡到中國并最終被處決。
例如,2010年8月,中國向俄羅斯引渡了一名跨境拐賣婦女的犯罪嫌疑人。
……
可見,引渡這個詞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并不陌生,但是你對它了解多少呢?誰可以被引渡?引渡需要幾個步驟?如果無法引渡怎么辦?
為此,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馬成元教授和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李菊前教授,并進行了360度解讀與引渡有關的事項。
概念:引渡到底是什么?
李居謙教授表示,引渡是指一國應請求國請求,將被他國指控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移交給請求國接受審判或處罰。
通俗地說,小強目前居住在A國,但被B國指控犯罪。然后A國應B國的請求將小強送往B國接受審判或處罰。這個過程稱為引渡。
“引渡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李居謙教授介紹,早在公元前1290年左右,西亞赫梯王國國王哈圖尻三世就與古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締結了友好關系。協議中也有類似的內容:“如果有人逃離埃及進入赫梯國家,赫梯國王不會允許他留在自己的國家,但應該將他送回拉美西斯的國家。”
“這份協議的規定可以被視為引渡制度的雛形,而不是嚴格的現代意義上的引渡。”李居謙教授告訴法制網記者:“現代意義上最早的引渡制度應該來自1833年的比利時:010-30000。”
條件:誰可以被引渡?
引渡不是你愿意就能做的事情。需要滿足一些基本條件。
1.雙重插補原則。
李居謙教授表示:“成為引渡理由的行為必須是被請求引渡國和被請求國法律均視為犯罪的行為。”換句話說,如果一個罪犯要被引渡,他的行為必須在兩國都被視為犯罪。根據每個國家的法律,它都必須被視為犯罪。
2.引渡應當按照引渡條約進行。
“在雙重犯罪的基礎上,兩國需要簽署引渡條約。”李居謙教授解釋說:“國際法并沒有規定一國有引渡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請求國完全是被申請國的事情。”
然而,引渡義務并不限于兩國之間的雙邊條約。一些具體的多邊條約還將在締約國之間規定引渡義務。
“例如,《引渡法》簽署于1971年9月23日。”李菊謙告訴《蒙特利爾公約》記者:“《公約》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當被指控的罪犯在締約國領土內時,如果締約國不將該人引渡到所提到的任何國家,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該締約國還應根據第八條的規定采取必要措施。”
三、被請求國應當根據請求國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
“通常情況下,被請求議會會根據請求國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李居謙教授解釋說:“當請求國通過外交途徑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國司法機關將根據請求國提供的初步信息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構成引渡條約規定的雙重犯罪罪的證據。”
例外:誰不能被引渡?
在談到引渡條件時,馬成遠教授提出了三個例外。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馬成遠教授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如果外逃罪犯是政治犯,即使提出引渡請求也不會被批準。但國際法上對政治犯的定義并不明確。實踐中,國家對政治犯的定義并不明確。”被請求引渡者將根據自身利益和政策解釋政治犯的概念,以確定被請求引渡人是否為政治犯。”
2.國民不引渡原則
“如果被請求引渡的人是被請求國的國民,引渡通常可以被拒絕。”馬成遠教授表示:“我國的引渡法也對此有明確規定。例如,第八條規定,請求引渡的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當拒絕引渡。”
三、死囚不引渡原則
世界上一些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請求國已廢除死刑,而請求國尚未廢除,且根據請求國國內法,被請求引渡人很可能被判處死刑,則被請求國通常會他們將拒絕引渡。
“除非請求方承諾不判處死刑,或者判處死刑后不執行死刑,例如我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馬成元教授說:“比如2005年簽署的《法制日報》就有相關規定。”
程序:引渡一個人需要多少步驟?
就引渡程序而言,各國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李居謙教授以中國法律為例,詳細講解了請求引渡所需的程序。
中國向外國提出引渡請求:
一、負責辦理有關案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判、檢察、公安、國家安全、監獄管理機構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提出書面意見。分別報送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并附相關文件、材料及其經認證的譯文。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會同外交部審查批準后,報請外國政府國家通過外交部。
三、被請求國對引渡附加條件的,外交部可以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被請求國作出承諾,只要不損害國家主權、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益。
限制起訴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
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四、被請求國同意引渡后,公安機關負責接收外國批準引渡的人員和涉案財產。其他部門提出引渡請求的,公安機關收到被引渡人及涉案財物后,應當及時移交提出引渡請求的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接收被引渡人及涉案財物。到此案。
外國向中國請求引渡:
一、外交部收到請求國的引渡請求后,將對引渡請求及所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我國引渡法有關規定,外交部將把引渡請求及所附文件、材料轉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請求國在三十天內提供補充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關于引渡條件的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
三、最高人民法院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進行復核,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將裁定送交外交部,同時送達被請求引渡人。
四、外交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條件的裁定后,報請國務院決定是否引渡。
五、國務院決定準予引渡的,外交部應當及時通知公安部,并將移交被請求引渡人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通知請求國和公安部以及與執行引渡有關的其他事項。
當引渡遇上刑事缺席制度
看到這里,可能有人會抱怨:引渡程序太復雜了……
引渡罪犯確實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在兩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引渡很難成功。即使兩國之間有引渡條約,也不能保證引渡100%成功,而且還需要花費大量時間。
但實踐中存在不少腐敗、賄賂、恐怖犯罪分子,需要立即審判和制裁。如何更高效地解決問題,保障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別擔心,就在今年,我國立法機關想出了一個妙招,就是——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今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第五部分增加了缺席審判程序一章。
馬成元教授表示:“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主要針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審理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案件。人民檢察院。”
根據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規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也可以不起訴。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缺席刑事審判的判決一旦生效,被告人的犯罪身份就依法確定。”馬成遠教授表示:“這改變了以往因犯罪嫌疑人不出庭而無法定罪量刑、贓款贓物無法處置的司法實踐。”,無法及時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和其他問題。”
對于缺席審判中被確定為罪犯的人是否可以引渡,馬成元教授也給出了明確的解釋:“首先,被請求國需要承認我國司法機關缺席判決的結果。此外,是否引渡還取決于兩國之間是否有相互協議。簽署了引渡條約。”
向上姿勢:
與中國簽署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
截至2018年9月,我國共與76個國家締結司法協助條約、資產返還和分享協定、引渡條約、打擊“三股勢力”協定、被判刑人移管條約等159項(其中128項)均已生效)。詳情如下:
1.54項引渡條約(其中37項已生效)
2.44項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35項已生效)
3.19個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全部生效)
4.20項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18項已生效)
5、資產返還及分享協議1份(尚未生效)
六、打擊“三股勢力”7項協議(全部有效)
7.14項關于被判刑人移管的條約(12項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