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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龍某是云南省昆明市XX區居民,在該區擁有合法房屋。由于當地進行舊城改造,龍家房屋所在地也被納入征地范圍。2019年4月14日,區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通知龍某的情況下,強行拆除了龍某的房屋,給龍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區政府的觀點
區政府對涉案房屋所在項目依法實施了征收。因龍某不配合征地工作,區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送達龍某。龍某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一、二審法院均確認賠償決定合法。
涉案房屋的拆除解決了項目靠近學校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也滿足了大部分被征收人盡快搬遷的訴求,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區政府切實保障了被征收人貨幣補償的選擇。原告的權益以及安置權并未受到實質損害。
律師分析
區政府辯稱龍某對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一、二審法院均確認賠償決定合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不服征收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征收補償決定。經二審,云南高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上述訴訟請求。原告涉案房屋于2019年4月14日被拆除。
庭院景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又不在賠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被告區政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就本案而言,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對賠償決定提起訴訟。原告的房屋是在訴訟過程中,即最終判決作出之前被拆除的。從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被告區政府沒有向法院提出申請。因此,被告對原告房屋的拆除行為違反了上述具體規定,屬于違法拆除行為。
案例總結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拆遷部門做出的補償決定并不意味著被征收人的房屋就可以被強制拆除。另外,在收到賠償決定后,如果您覺得賠償金額不理想,必須及時提起法律訴訟,爭取合理賠償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