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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全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的銀行。開設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必須依法辦理產權轉讓手續?!?/p>
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
是否可以僅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來確定?
相關案例
案號:最高法民訴第55號
法院意見: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貨幣出資應當全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產權轉讓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按時向股東足額繳納出資?!肮蓶|承擔違約責任?!币幎ü蓶|是否履行出資義務,應當以其認購的貨幣是否存入公司賬戶或者非貨幣是否辦理劃轉手續為依據。不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來確定的,非專利技術的權屬通常沒有明確的證明文件,也沒有明確的合法交付方式。只能以被投資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投資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為依據。
實用總結
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以認購的貨幣是否存入公司賬戶或者是否完成非貨幣劃轉手續為依據。為了證明這一點,我們可以提供以下證據:
1、貨幣已存入公司賬戶的證明:我們通過銀行轉賬記錄、銀行對賬單等證明文件來證明股東已將其認購的貨幣存入公司賬戶。這些證明文件可以作為我們證明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依據。
2、非貨幣性過戶手續證明:我們通過稅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證明股東已辦理非貨幣性過戶手續,這些證明文件可以作為股東辦理非貨幣性過戶手續的補充證據。證明股東已履行出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