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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物品和典當戶信息,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他們所在的縣級。當鋪發現公安機關通知協助偵查的人員、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ETC。
《典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典當商以自己的動產、財產權作為質押或者以房地產作為質押給典當商,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取得押金,在約定期限內支付質押利息、償還質押、贖回質押財產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實施治安管理。
第五條規定當鋪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當鋪名稱中的行業描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商業組織、機構名稱中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規定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