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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規定對依法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執行緩刑的措施被暫停一段時間。那么,如果緩刑不需要入獄,那么緩刑執行的規定是什么呢?
網友問:是不是所有依法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其實都相當于沒有坐牢?
江蘇金朝陽律師事務所王朝偉律師回答:
如果您被判處緩刑,則不得入獄。試用期有試用期。如果在期限內遵守規定,沒有犯罪,期限屆滿即視為刑期已執行完畢。但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者發現罪名不明的,可以撤銷緩刑。
【法律基礎】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七十五歲以上的人,判處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的表現;
(三)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風險;
(四)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宣告緩刑時,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特定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須執行。
王朝偉律師分析:
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分為三種:
一、被判處拘役的人,緩刑考驗期應當在原判以上一年以內,但不得少于兩個月。
2、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期間:在原判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三、判處死刑的緩刑期限為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一審判決提起法定上訴,沒有上訴、抗訴,抗訴期滿后第二天;二是二審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之日。量刑前的羈押期限不折抵緩刑。因為羈押期限可以用刑期來抵消,但緩刑考驗不是刑期。
對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判決后不再需要羈押。判決生效前犯罪分子仍被羈押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決定,并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即可依法審理。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移送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偵查。
《刑法》第四十八條后款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并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綜上所述,有期徒刑緩刑的話,就不需要坐牢了。有期徒刑緩刑是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不送入監獄執行,而是置于社會監督和改造之下的法律判決。
該律師是江蘇金朝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師、國家一級建造師。專業律師團隊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