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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毒品刑事執法問題整改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毒品刑事執法問題整改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對《刑法》中不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有關條文,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構予以修改、補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補充偵查每次不超過一個月,不能延期
首先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檢察院將案件把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是指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過程中,檢察院如果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其他的遺漏罪行、遺漏的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把案件退回公安機關。按照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工作,不得超期。
檢察建議是針對還未發生的苗頭性問題
所謂檢察建議,是檢察院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認為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等在辦案過程中存在苗頭性、傾向性的不規范問題,需要改進的地方提出建議。
所以我認為,如果公安機關出現辦案期限超期問題的苗頭或傾向,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檢察建議。同時,如果檢查建議被接受或切實改正了相關問題,效果顯著的,檢察官可以受到相關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但是如果真的確確實實已經發生了超期的問題,檢察院應該直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更合理,更有效。
如果真實發生了補充偵查超期,《糾正違法通知書》更有效
但是,如果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補充偵查超過一個月,既沒有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也沒有撤銷案件,并通知檢察院,就屬于違反辦案期限規定,這就不是苗頭性問題,不是檢察建議能解決的。
刑事訴訟過程中,三個辦案機關,偵查機關基本不存在超期情況。
為什么?因為偵查機關的偵查期限是比較剛性的,只有幾種特殊情況下才不計算羈押期限或者重新計算期限,而這幾種情形法律也規定的比較嚴格,更為重要的是它后面還跟著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的偵察監督部門、公訴部門和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都可以對它的偵查期限進行監督。是否超期,很容易就能計算出來,這點和法院不同。法院的超期很多只能算是隱性的,它可以延期或者中止、重新計算的理由比較多。
刑事訴訟中的超期是比較嚴重的。
無論是哪個辦案機關,沒有特殊情況都不敢,也不可能明顯的超期。超期的話,輕則追究辦案責任,造成不利后果的,追究刑事責任都有可能。沒有哪個清醒的辦案人員會在這個上面犯錯誤,太低級也太容易被發現,而且系統會記錄的清清楚楚,明確無誤。
如果真的有提問者所講的情形發生,且沒有法定的幾種不計算羈押期限或重新計算期限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就此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這個還是有比較大的作用,偵查機關一般都會馬上改正。如果不改正,又無法說明合法理由的,那么檢察機關可以將相關情形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報告,由上一級檢察機關向同級偵查機關發出相關法律文書,要求改正。也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相關情況,進行監督調查。
不過,就我個人所了解的,沒有任何一個執法單位會置檢察機關的糾正違法通知書于不顧的,基本上是馬上改正并說明相關情況的。
而且,檢察院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有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對羈押在相關場所的被羈押人員的相關訴訟權利進行監督保障,超期羈押是嚴重損害被羈押人權利的情形,如果有辦案機關有此類情形,他們一定會進行監督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毒品刑事執法問題整改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毒品刑事執法問題整改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