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前訊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前訊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犯罪嫌疑人用詢問。
只有已經掌握了足夠能確定該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之后才適用訊問,且不管是在詢問還是訊問過程之中,都必須要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嚴刑逼供,否則詢問或者訊問結果不具有效力。
在刑事訴訟中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采取方法的不同主要是在強制方面。例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使用傳喚,但一般不可對證人使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鲉?、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坏靡赃B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審訊分為訊問和詢問。在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審訊,叫做訊問,是審訊的意思,對證人的審問,叫做詢問。治安處罰法為了體現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同時與刑事訴訟中的訊問分開,將“訊問”改為“詢問”,表明了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與相對方在人格上的平等,體現了對相對方的尊重,對保障人權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問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基本犯罪事實。
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學歷,職業,政治面貌,是否是人大代表,家庭成員,家庭住址等。
基本犯罪事實如涉嫌的罪名,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造成的后果,受害人傷情,涉案物品的去向等。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說說我朋友被關在看守所,被檢察院審問了2個小時的經歷吧,可以從他身上明白為什么公安偵查結束了,檢察院還需要來審問犯罪嫌疑人。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犯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就是把1000部蘋果手機的ID和密碼給破解,導致有一個很大的公司采購的手機變成了砌墻用的磚頭。
于是朋友被公安機關給抓了過去,聽他說,他在派出所審了差不多20個小時,才把每一個ID的記錄和密碼整理好交給公安機關。于是在第21個小時的時候朋友就被送進了看守所,在看守所呆了差不多36天,到了第37天檢察院來了。
檢察院來問朋友,就問了三件事
1:和公安機關說的是不是真的
2:這事是怎么做的,是不是你做的,怎么做的。
3:公安機關有沒有打你,或者威逼利誘你。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前訊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前訊問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