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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劉A和劉B是多年男女朋友。2013年3月,兩人冒充夫妻,以虛假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作為抵押,與寧都縣一家擔保公司簽訂了《中介擔保借款反擔保抵押合同》的合同,向寧都縣某擔保公司借款30萬元。擔保公司。
兩人借錢后,除償還了部分利息和代理傭金7500元外,其余貸款本息尚未償還。借來的物品實際上并沒有用于合同約定的用途,而是被劉乙用于購買汽車、償還債務、日常開支等。為了逃避還款,劉某B更換了手機號碼逃跑,導致擔保公司無法聯系到劉某A、劉某B。
案發后,犯罪嫌疑人劉B、劉A分別于2017年7月、2018年8月被寧都市公安局抓獲歸案。寧都縣人民檢察院以兩被告涉嫌合同詐騙罪向寧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機關稱,2018年9月,劉某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20年7月,劉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有期徒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還須處以罰款或沒收財產:
(一)與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憑證作為擔保的;
(三)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走的;
(五)以其他方式騙取對方財產的。
檢察官提醒
俗話說,君子愛財,得之有道。本案中,劉A、劉B冒充夫妻,利用虛假產權實施合同詐騙。最終他們沒有住在一起,反而雙雙入獄。這是值得警惕的。檢察官還提醒大家,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核實當事人的資信、資產、經營狀況。他希望廣大市民擦亮眼睛,謹慎簽訂合同,避免出現此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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