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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子隱瞞自己已婚,與他人同居并育有子女,以夫妻名義生活,是否構成重婚罪?近日,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特殊刑事案件,一審以重婚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院查明,劉某與原配妻子周某相識并相戀,并在吉水縣福田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姻期間他們育有兩個兒子。之后,劉某獨自前往廣東省中山市打工,并稱已離婚。工作期間,劉某與徐某相戀,同居后生下女兒劉曉。此后,劉某與徐某在中山市長期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相處如夫妻一般。雖然尚未登記結婚,但雙方親友都認為他們是夫妻。2022年10月,劉某經警方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在偵查階段主動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被告劉某與周某尚未解除婚姻關系,且與徐某長期夫妻同居并育有子女,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重婚罪,應予處罰。依法承擔與所犯罪行相稱的刑事責任。法院考慮到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決定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處罰。
法官庭后表示,對于事實婚姻、同居,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號之前,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人均被視為成為夫妻。可以被承認為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辦法》后,無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體而言,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在婚姻期間與他人有同居關系,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故依法判處重婚罪。(全媒體記者黃輝通訊員王天星)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