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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江歌案刑事部分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江歌案刑事部分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劉鑫不論在日本還是中國都不可能被判刑!
江秋蓮訴劉鑫的是生命權糾紛,民事案件,在日本這個案件地方法院根本不可能受理,但是在中國,法院還是考慮綜合情況接受了此案的立案,但是也僅僅劃歸在民事的范疇。
劃歸在民事的范疇,不僅劉鑫很難被定罪(定罪劉鑫必須由江秋蓮一方提供證據),江秋蓮和她的支持者恐怕對最后的賠償也會很失望,我個人覺得賠償金不會超過8萬元人民幣,江秋蓮即使不服上訴,也很難有更好的結果。
那為什么劉鑫不難被定罪呢?因為在所有的文明國家,公民最重要一項權力就是生存權。
生存權是一種完全平等的權力,是公民生存的首要權力,在這個權力和其他權力相抵觸的情況下,以生存權為緊要,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規則,從來不存在誰更值得活誰更該死的衡量。
在這個案件中,不存在劉鑫更該死江歌應該活的這種設定,劉鑫因為想活命不開門,是一種保護自己生命的行為,所以就這個案件的綜合情況來說,劉鑫沒有可能承擔江歌被殺的任何刑事責任的可能。
如果劉鑫被判有罪,那這個社會的很多標準就必然改變。因為保護自己生命不受威脅一旦不是最高的準則,那生命的不受侵害又怎么能保證?我這里舉一個例子,我們都知道很多見義勇為的事情,在這些事情后面,有著幾十倍上百倍的旁觀者,在新的標準下,這些人應該會被判有罪!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生存權大于一切
劉鑫事后的惡行是應該從道德上譴責的,但是要繩之以法太難了!
劉鑫事后的冷漠態度恐怕是激起大眾怒火的根源,但是用道德審判一個公民恐怕現在是不太現實的,我這里也奉勸大家一句,用道德審判民眾,最終受到傷害的肯定是民眾,只有法制才是讓所有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不服的請參看中國的1968年到1978年。
劉鑫知道陳要對她不利,利用江歌的善良,把她當擋箭牌,把陳的仇恨轉移到江的身上,關門斷絕江歌的逃生之路,事后用我不知道、不清楚等語言一推干凈,不指認犯人替江報仇,致使罪犯沒有受到懲罰,這已不是道德問題,應該受到起訴。
劉鑫就是罪魁禍首,一切都因他而起,在事件發展過程中一直都在火上澆油,所以最該死的就是她,因為法律條紋限制,對她無可奈何,所以我們就更應該動用道德輿論和網絡力量,長期關注她,讓其生不如死。這樣才能對那些心理陰暗,極端利己的劉鑫們把這樣做視為雷池,不敢跨越,才能起到引以為戒治病救人的目的。
劉鑫被判刑是眾望所歸,劉鑫若被輕易放過則有失民心,她不恥的行為會教會多少的現代人冷酷無情,放蕩隨便,撒謊成性,自私自利,百般抵賴,反咬恩人,情節極為惡劣,激起民憤,這種女渣不嚴懲,是要我輩以及后輩們更加冷酷無情自私自利嘛,人性,已然沒有人性的劉鑫不顧臉皮的茍且偷生,讓中國人不恥的劉鑫,你臉何在,讓江歌在天上死死盯著你,如影隨形!
我國刑法對于我國公民在國外犯罪是有管轄權的。(屬地與屬人)雙重管轄。只是對于犯刑法里應判處2年及以下的輕罪的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公民在海外犯了既觸犯當地刑法又觸犯我國刑法的罪行時, 且已被當地執法部門提起刑事訴訟的。先看其判決結果。判決結果明顯輕于我國刑法的。可以在其服完刑期回國后繼續對其提起刑事訴訟, 但最終刑期應扣除其在國外已服之部分。(量刑可能適度減輕)
關于江歌被害案,這件事過去了兩個年頭,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判刑,但事件引起的社會反應遠沒有結束,如今江歌母親全網征集關于江歌案中兩位赴日援助律師張金武、張海的違法違紀行為。為什么事件影響尚未結束呢?那么筆者先介紹一下案情和經過。
日本當地時間2016年11月3日就讀于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的中國留學生江歌被閨蜜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殺害,就此引發“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2017年11月24日晚間,日本警方對外通報稱,以殺人罪對中國籍男性留學生陳世峰發布逮捕令,指控其殺害了中國女留學生江歌。12月11日,此案將在東京開庭審理。下午,江歌母親江秋蓮及眾多中國留學生志愿者,在東京池袋西口公園集會,征求民眾署名支援。12月20日,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17年5月21日,江歌母親在網上曝光了劉鑫全家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車牌號等信息。 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正式施行,進一步強調情節嚴重要入刑。 2017年11月12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十幾名志愿者的幫助下在東京池袋西口公園舉行請愿簽名活動。很多人聚集在公園內參加活動,大家有秩序地排隊、簽名、并慰問江秋蓮。
江歌母親在案件審理后曝光犯罪嫌疑人女朋友劉鑫家庭地址,電話號碼的行為做的確實欠妥當,有失理智。下面我們再說說這兩位赴日援助律師。
張海系江歌案代理律師,當時鑒于此案為跨國案件,情節嚴重,當時好多律師都不敢接這個案子,后來張海作為江歌案的赴日援助律師。案件審理完這么久江歌母親江秋蓮稱張金武和張海在當時案件審理前教唆她利用網絡輿論,對劉鑫家庭地址和電話曝光,并說在案件代理中兩位律師有不當違法行為,私自曝光案情、私自接受委托、代理不稱職、網絡不當言論。根據這些情節進行了實名舉報。如果這些情節屬實,那么宗璐、張金武、張海就嚴重違反了律師規定,也觸犯了法律,那么他們需要付出責任。
這個事情可以分為簡單的看還是復雜的看,簡單的看是江歌的母親官司輸了,一個無依無靠的女人,沒有了社會的關注度,沒有了女兒,也沒有丈夫,她一無所有了,有的就剩她的一張嘴,她可以隨便的去懟,重新贏得社會的關注度……復雜的看,我不想寫出來,我還是愿意相信性本善,這個失去女兒的可憐女人,愿這個世界能待她善良一些!
兩位赴日的律師在江歌的母親孤立無援的時候頂住了所有的壓力,接了這個案例(因為是跨國案子,很多人不愿意去接),雖然陳世鋒最后只被判了20年,兩位赴日律師的努力我們也是可以看到的,江歌母親本應感激,為何又突然180度轉變,對兩位律師發難,其中的緣由,恐怕只有這三個當事人清楚,歡迎下方評論
江歌這個事情過去了這么久,所以的事情都板上定釘了,如此大的一件事情在全國的關注下順利的落幕了,如果說江歌媽媽發難陳世鋒,情理之中,喪女之痛,不是陳世鋒20年的牢獄就能江歌媽媽輕易的釋懷的,為什么現在江歌的母親突然發難江歌案中兩位赴日援助律師,從江歌媽媽的微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這兩位赴日律師是給了當時孤立無援的她莫大的幫助,因當時這個案子是跨國的案子,很少有律師敢接,結果這兩位律師在如此關注度的情況下,頂著如此大的壓力,接下了這個案例,不能說江歌的媽媽要感激涕零,但是也不至于恩將仇報吧!
我們從常理來看,是因為江歌案件的最后結果讓江歌江媽媽向兩個赴日援助律師發難的媽媽感到不滿意,還是有別的隱情,從我的角度來看大概是有三個原因.第一,陳世鋒的20年的刑罰江歌的媽媽并滿意,但是不滿意為什么拖到現在跟兩個律師發難?第二,喪女之痛始終不能讓這個老母親釋懷,也許在夜晚這位母親夜不能寐,這種感受不是我等局外人所能夠體會到的。第三,江歌事件的結案,讓大家對這件事的關注度降低,也許江歌媽媽寫這么一篇微博,只是要重新讓大家對這件事有關注,畢竟陳世鋒的20年牢對于江歌的死相比,可想而知。
不管這件事是站在那個角度來看,我們只能希望愿逝者安息,活著的人能夠繼續前行,如有不足之處,歡迎大家在下方評論。
一般而言,民事傷害或者刑事賠償都有直接的對象。意思就是由直接責任人負責。所以題目中的問題,一般應該由施暴者直接負責即可,跟在哪里被砍傷沒有關系。
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我們在最常見的案例中,都是主張由施暴者直接負責。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傷者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施暴者支付醫藥費等其他損失。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屋主也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最典型的就是江歌案。例如施暴者是因為和屋主有糾紛而來尋仇,屋主沒有處理好,反而將其他人置于危險境地,然后被砍傷,屋主就有一些處置不當的責任。這時候傷者將屋主告到法院,也是有一定勝訴幾率的。
法律問題千差萬別,具體案件也需要考慮各種不同的情況。單從題目中的描述中,看不出屋主到底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具體的案子還是要具體分析的好。
兇案發生主體追責只會追責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肇事人,不會追責發生場地擁有人,屋主家里被別人砍,當然是追究別人責任,除非屋主在肇事者行兇的時候參與行兇另當別論,但與場地擁有無關系。
需要看你的朋友對于你的受傷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因為朋友的過錯與你的受傷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則朋友需要負責。
如果僅僅只是你在朋友家中受傷,朋友與你的整個受傷過程無關,朋友則無需承擔賠償。
在朋友家里被別人砍傷,行為人是兇手,只要屋主沒有參與,屋主是沒有責任的,要求屋主賠償也是不對的。
砍傷他人這屬于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如果造成傷害不大的話,應當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如果造成傷害很大的話,那么就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就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這類的案件不同于民事侵權責任糾紛,如果是民事侵權責任糾紛,房屋的主人因為管理不善,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但是因為是傷害案件,主要是由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動造成的,那么責任就是在行為人。不論在哪發生了傷害案件?行為人都是要承擔責任的,與所在地的場所和其他人員無關。
作為屋主,在事件的過程中應當盡量平息事態,積極制止不法行為,并及時報警。這是義務,而不是什么責任。所以要求屋主賠償是沒有道理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江歌案刑事部分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江歌案刑事部分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