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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馬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剛剛創業的楊老師,兩人很快建立了戀愛關系。知道楊老師要創業,馬女士二話不說就借給了楊老師20萬元。幾個月后,兩人結婚了,但美好的時光并沒有持續多久。馬女士發現楊老師給了前女友10萬元。夫妻倆發生了很大的爭吵,關系出現了裂痕。上個月,馬女士要求楊老師償還婚前欠她的20萬元。楊老師表示,自從兩人結婚后,債務就不存在了,不同意還錢。
楊老師和馬小姐婚前產生的20萬元債權債務關系會因為后來結婚而消除嗎?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一個問題:這20萬元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配偶一方的財產?根據第《民法典》號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事項。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顯然,這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那么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本案中,20萬元是馬女士一方的婚前財產。
另一方面,從夫妻連帶債務的角度來看,根據第《民法典》號第1064條第1款的規定,“經配偶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后經一方追認或者其他共同表述所承擔的債務”楊先生在婚前向馬女士借了錢后,兩人本來就已經形成了債務關系,而這筆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涵蓋20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消除,除非馬女士明確免除楊老師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