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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指認現場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指認現場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在宣判前,不會移送市檢察院,案卷是到市檢察院的。都在指認現場了,要快結案了,結案后移送市看守所,這中間花多好時間不好說,這種殺人案審判是比較快的,不過也要看中院的時間安排,一般結案后三個月內都能審判下來。
結案后,案卷是先到市檢察院,人是送往市看守所。在宣判前檢察院會給你們通知,你把民事訴訟狀交檢察院就行。
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認現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擴展資料
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認現場。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戴手銬指認現場是刑事犯罪,多是殺人縱火爆炸強奸搶劫等重大刑事犯罪。這是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必經程序,也是起訴罪犯的證據材料。戴手銬指認犯罪現場的已經是被抓捕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犯罪嫌疑人的起訴材料前,必須提供犯罪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的證據。
如果在看守所也一直鐐銬加手銬叫你去指認現場的話,那基本上就是可以被判死刑的罪了。如果僅是在派出所審訊后,在指認現場時戴鐐銬,那就無法認定。現在嫌疑人指認現場或被捕,有時會戴頭套,有時不帶,這不能說明什么,因地區,及辦案警官習慣而異。可是你說的人只是帶手銬,正常應該是刑警,就證明他所犯之罪一定不輕。
由公安機關決定舉行辨認,然后憑《提押證》提出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帶犯罪嫌疑人來作案地點當場指認。
指認時,要對犯罪嫌疑人佩戴戒具,當場拍照,制作辨認筆錄。
指認完畢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回看守所羈押。這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指認現場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指認現場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