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刑拘后做什么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刑拘后做什么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拘人員,畢竟是犯法了,哪家企業或單位也不愿意錄用一名行為不過腦子,不計后果的人當員工。
刑拘期間,企業或單位會因刑拘人員不能到崗上班,會給工作或生產造成影響。為了工作正常開展往往要另外招錄或調動人員補充所缺崗位。
總不能因一個犯法人員的的回歸就解除一個正常職工的工作吧。因此,如果刑拘人員回來時,若企業或單位無其它空閑職位安插,就有可能會被解除勞動合同。
按政策對刑釋人員是不能歧視,應提供公平的就業機會。
但刑拘人員釋放后能否還回原單位工作,這就會由原單位說了算。
不能。下達行政拘留證后,即便受害人表示諒解、不追究責任,處罰決定也不能撤銷,放人。除非被處罰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拘留14天在拘留所看書學習,包括一些法律知識,除此還有一些身體方面的基本訓練等。
14天拘留期間要進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學習,包括自學和集體教育,自學的話,在有些條件比較好的拘留所,是有圖書館或者期刊館的,可以借書來看,集體教育的話,就是會組織大家一起學習法律常識。
進去拘留所之后,就像軍訓一樣,所內會有固定的時間安排表;
被拘留15天的,一般在里面接受教育,愿意參加勞動的,可以組織被拘留人進行勞動。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條規定:”對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體教育、分類教育、個別教育、心理矯治、親友規勸、社會幫教、現身說法等形式進行。拘留所應當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時以內進行第一次談話教育,在解除拘留前進行一次談話教育。對被拘留人的集體教育每周不少于10個課時。“
第六十一條規定:”拘留所應當每日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六十二條規定:”拘留所應當開展所內文化建設活動,營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進被拘留人知錯、認錯、改錯的文化環境和氛圍。“
公安機關已經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移送給檢察院,肯定是提請批準逮捕。
法律規定,檢察官除了審閱卷宗材料以外,必須要訊問已經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聽取他的供述和辯解。
檢察官在審查逮捕期間,也可能詢問被害人,也可能詢問有關證人,甚至還會去勘查現場。具體怎么做,要看有無這個必要。
檢察機關是上下級領導關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級檢察機關。如果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屬于重大有影響的案件,或者是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下級檢察院也會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報告。上級檢察院會在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內作出答復。實際上,下級檢察院更多的是口頭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報告,上級檢察院一般當即就會表態。
但是,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仍然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會直接對公安機關發出文件或者批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刑拘后做什么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刑拘后做什么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