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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不足不起訴案底會記錄在檔案中嗎?
如果證據不足且不起訴,則不會立案。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證據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不會作出有罪判決,也不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定罪所依據的證據存疑,不能查證屬實的;
構成犯罪的事實缺乏必要證據證明的
定罪所依據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消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有其他可能性。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完畢的,應當駁回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經特赦免除處罰的;
對于依照刑法規定應訴處理的犯罪行為,不提出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是的,只有證據才能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一切案件的量刑,必須注重證據和調查研究,不得輕視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罰;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并處罰金。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的;
定案證據經法定程序核實屬實;
根據全案證據,對認定的事實已消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