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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钡认嚓P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由此可見,套路貸并不是一個專門的罪名,而是對于此類行為的一個概括性稱謂,很多人都誤以為套路貸就是一個罪名,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系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并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后便采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
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并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并罰或者擇一重處。
從以上內容可知,關于套路貸只是對于某類行為的一種概括性稱謂,并非一個具體的罪名。生活中要結合套路貸的常見方式,區分好正常的民間借貸與套路貸的區別,以防自己上當受騙。
為此,柯橋警方提醒大家,面對“套路貸”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是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不要不計后果,盲目借貸;二是要選擇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布的虛假宣傳廣告;三是一旦發現遭遇“套路貸”,要及時向當地警方報案,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要因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嚇、威脅,在“套路貸”的陷阱中越陷越深,從而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套路貸’都是通過精心設計的,摸準了借款人急需用錢這一心理,然后在操作上一環扣著一環,”上海民間借貸律師表示廣大市民要遠離這些騙局,并建議:對于小額借貸,基本上通過身邊的親戚朋友自己能解決;而對于大額貸款,還是需要通過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諸如各大銀行等等,這樣才安全可靠。并且,對于網絡信息要保持時刻警惕,不可因貪占一時便宜而落入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