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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立案審查監督探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立案審查監督探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般是違規的。首先,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控訴,要求檢察機關予以立案監督。
其次,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內應當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謝謝邀請:
一、“刑事再審案件”證實:申訴人在一審、二審中,都被判決有罪。
因此,申訴人【原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申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原刑事判決(二審裁定),立案再審改判無罪。
二、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在受理立案再審后,“法官說他們發現有事實不清。”
就是指:
(一)【他們】是指誰?的【事實不清】。法官不知道申訴人想告誰?既然沒有明確的被申訴人,本案存在駁回再審申訴請求標的的可能性。
提中所說的“他們發現有事實不清(的情況)”是在哪里發現的?這個問題很關鍵。因為在哪方面發現的“事實不清”意味著不同的結果。如果“刑事再審案件在立案審查中”法官發現生效判決書中“有事實不清(的情況)”,說明他們認為生效判決時采信證據出現偏差。一般會判決再審或判令發回重審的。如果“刑事再審案件在立案審查中”法官發現申請再審的申請書中“有事實不清(的情況)”,那情況就不同了,駁回申訴申請就是法官的不二選擇了。
刑事再審案件立案中,法官如指事實不清,那肯定指的是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我們都知道法官定案,是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如果事實都沒弄清,又如何依據法律定性,定性都定不準,自然更談不上量刑。上級法院或再審法院只有發回重審。
刑事案件對二審生效判決不服的叫申訴,民事案件對二審生效判決不服的叫申請再審。
刑事申訴后,吳國法官說事實不清,就是指原判決據以定罪的證據不充分,也就是說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楚,如果犯罪實施不清楚,當然就不能定罪量刑。該案如果真像審查法官所說的事實不清,案件就應當指令原審法院或者其他法院重新審理。當然上級法院也可以提審。
最高法院法官對審理刑事案件,尤其是對證據的認定,以及對法律適用問題發表的一些看法,只能作為辦案時參考。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審理刑事案件要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辦理。
答:嚴格來講,是不可以的。刑事案件的裁判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司法解釋。
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后,為了幫助各級人民法院法官(也包括公安人員、檢察人員以及律師等)理解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解釋宗旨,指導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具體適用,往往在司法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通過后,再由起草司法解釋的業務庭(室)起草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在專門報刊雜志上公開發表(主要是《人民司法》和《人民法院報》),配合司法解釋的具體執行。
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性質,是我國的法源之一,它必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實踐中還要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意見。而且,全國人大憲法與法律委員會也建立了備案審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必須要報憲法與法律委員會備案審查,方開起草發布。
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不具有法律性質,也不是我國的法源。它只是由負責起草司法解釋,熟悉司法解釋起草背景、聚焦的問題以及解釋原則、宗旨等的人員起草的指導性文章,它的發布沒有嚴格的審議發布程序,一般由上述人員起草后,報庭(室)領導批示同意即可發表。它即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性文件,沒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用裁判依據進行引用。
但是,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畢竟是起草司法解釋的人員起草,雖然不能直接引用,但對執法辦案人員理解司法解釋的真意幫助很大,尤其在人民法院判決的裁判說理部分,法官基本會遵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的宗旨和思路進行闡述。
從這個意義上講,也可以說法官是根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進行定罪或量刑。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立案審查監督探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立案審查監督探討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