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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03年5月,陳某與浙江省永康市xx鎮xx村委會簽訂合同號《土地租賃合同》,租賃該村河灘土地。之后,陳某未經批準直接使用了該地塊上的土地。城里建了一家工廠,經營塑料制品。
2006年12月,國土資源部門發現了陳某的行為,并向陳某發送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內容包括:一、責令塑料制品廠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2、沒收在違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工廠及其他設施,并處12萬元罰款。
接到決定一周后,陳某繳納罰款12萬元。同時,他還支付了8萬元的沒收廠房的沒收價款。此后,陳繼續利用工廠經營生意。直到2018年3月,鎮政府突然再次向陳某發放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元。陳得知,原來,涉案土地即將被征收,鎮政府按照規定對被征收區域內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
陳某認為,自己2006年已經繳納了罰款,工廠是合法的,因此對鎮政府的拆遷通知置之不理。然而一周后,鎮政府組織人員拆除了陳某的工廠。陳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強拆違法,并賠償廠房損失80萬元、房屋內物品損失10萬元。
庭后,鎮政府辯稱,國土資源部門對陳某違法占地、違法建筑的行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元的賠償,但陳某并未返還土地,也沒有拆除違法建筑。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鎮政府有權拆除違法建筑,因此強制拆除是合法的。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所涉強拆行為是否合法?2、陳某的賠償請求能否支持?
關于焦點一: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前,應當書面督促當事人履行,并告知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并公告違法拆除建筑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筑物內的財物必須清點登記,妥善保存,并通知當事人領取。本案中,鎮政府直接實施強拆,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強拆應認定為違法行為。
關于焦點二:首先,國土資源局對陳某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處以《行政處罰決定書》元的處罰。陳某雖然繳納了罰款并沒收了價款,但其事后并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因此不能確定涉案建筑已合法化,因此法院不會支持陳某要求賠償80萬元的請求。廠房損失。
但陳某此前已為涉案建筑繳納了沒收價款8萬元。強拆前鎮政府沒有妥善處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認為,鎮政府應賠償陳某已繳納的沒收貨款中的8萬元損失,以及按年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6%,自2006年12月起至實際履行付款之日止。
至于室內物品的損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因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證據。被告因被告原因不能提供證據的,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由于鎮政府在強拆過程中沒有對室內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陳某難以舉證。因此,鎮政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確定原損失為5萬元。
三、法院判決
1、確認鎮政府強拆違法;
2、責令鎮政府賠償陳某8萬元及利息損失;
3、責令鎮政府賠償陳某廠內物品損失5萬元。
四、律師總結
工廠因違法占地等原因被有關行政部門罰款后,需及時辦理審批手續,確保工廠合法,在征地過程中能獲得最大限度的補償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