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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購買重疾險時,我原本以為我生病后可以報銷醫療費用。然而,當我被診斷出患有惡性腫瘤后,保險公司卻以我投保時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
如何確定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如實披露信息的義務?我們來看看以下案例吧~
01
案件基本事實
2020年1月,賈某通過互聯網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2020年12月,賈在煙臺一家醫院被診斷出患有惡性腫瘤。賈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賈某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如實告知其患有相關疾病,并認為賈某向多家保險公司購買重大疾病保險的目的是騙取保險金。該公司獲得賠償的行為涉嫌犯罪。保險公司以上述理由拒絕賠付,并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賈某遂向棲霞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共計50萬元。
02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賈某投保時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否具有騙取保險金的目的。
法院認為,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投保人的披露義務僅限于以下范圍: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即保險人沒有詢問投保人不需要主動告知保單內容。第二款規定,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保險單詢問表所列一般條款的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般情況下除外條款有特定的內容。保險公司詢問的事項應明確、具體,且與保險風險相關,而不是投保前簡單的羅列式詢問。因此,其主張賈某未如實告知此事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賈某患惡性腫瘤與保險公司告知義務事項與賈某既往病史之間存在關聯?,F在賈的身體狀況發生了變化,他的疾病已納入保險合同范圍內。對于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
最后,保險公司提出賈某通過多家保險機構購買保險涉嫌犯罪的問題。法院認為,賈某購買多份保險是對其自身權益的合法保護。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賈某的行為涉嫌犯罪,也不能證明賈某惡意偽造自己的病情。因此,保險公司的索賠不成立。得到支持。
綜上,棲霞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賈某的保險理賠金50萬元。
03
法官后記
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應當向保單明確說明該條款的內容。持有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如有明確說明,本條款無效。投保人在簽訂醫療保險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如實告知”、“免責”等條款,向保險公司如實申報自己的健康狀況,詳細了解免賠額,避免購買“未參?!钡谋kU。
資料來源: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棲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