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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刑事案子的律師——上海策法法律咨詢所,在上海刑事訴訟業務中,律師要有非常扎實的刑事法律理論基礎,縝密的辦案思路,嫻熟的辯護技巧,出色的應變能力,才能很好地應對復雜多變的訴訟活動。同時,上海律師也要有不畏艱難、不懼壓力的堅韌品格,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上海刑事訴訟業務是本所重點的業務和強項業務,也是策法上海法律咨詢所的品牌業務之一。
一、瀆職罪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1、典型傳統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2、共產黨和政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包括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中的人員。
3、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1)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瀆職罪的量刑
1、根據刑法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
1、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規定指責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我國1997年修訂刑法時從玩忽職守罪中分離出來而增設的罪名。
2、主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由故意構成,玩忽職守罪出于過失而構成。
3、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不一樣,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指不應行使其職權而行使,是作為形式;玩忽職守的行為是指應履行其職責而不正確履行其職責的行為,多為不作為形式,有時也有作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