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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的起源,英美學者有過很長時間的爭辯,最終仍然是眾說紛紜,有些人宣稱在雅典人那里找到了這項制度的痕跡;有些人認為起源于古羅馬,古羅馬的司法審判權最初屬于民眾大會。英國陪審團制度一般認為來自于法蘭克,但也有分歧,甚至可以說來源不明,大約公元八世紀開始在英國使用。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點,但法官才是案件最終裁判者。
陪審團按照英文的意思應該稱臨時公民審判團,或者公民審判團。 陪審團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對給定的案子做出裁決的一組人員,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聽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終裁決的一組人員。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中國香港等。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審團制度起源于英國,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陪審團制度傳入美國,并通過美國對陪審團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其在美國得到了比英國更好的發展。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初審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審團的審判制度里,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決,法官會據以參酌法律判斷做出判決。如果陪審團認定事實不合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一一找之申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英美法上稱為JNOV)。
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大陪審團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決定是否起訴,可以在任期內(一般4周)審理若干起案子;而小陪審團則參加審判,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是決定被告人是否要賠償。小陪審團一般由6-12人組成,一案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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