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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農村居民。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得的勞動報酬。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直接負責招收農民工的實名管理和工資支付。施工總承包商應當對分包單位的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先清償農民工工資,然后依法追償。
對于上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我們看一下蘇08民終2241號案件的分析認定。
核心焦點問題:1、工頭是否是在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從事勞動的農民工?2、在承包商提交的證據上簽字、按指紋的人是否為總承包商考勤表上記載的農民工?
一、案例簡介
華恒公司承建了淮安市漣水縣項目A2+B地塊第一住宅段施工,并將外墻工程分包給寧波謀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30日,宋某亮與邵某松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協議,同意將吾悅廣場A2+B地塊一期建筑外墻保溫工程分包給邵某松施工。胡某元等人正在從事邵某松承包的涉案項目。雙方和解后,邵某松于2021年10月30日向胡某源開具欠條,稱:“該欠條欠胡某源2021年10月30日吾悅廣場建設費6萬元。”該票據開具后,邵某松未支付上述款項。
隨后,為了追回這筆錢,胡某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邵某松、華恒公司支付胡某源的工資。
2.法庭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依法及時支付。本案中,涉案工程總承包商為華恒公司,胡某元系涉案工程外墻采暖類工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直接負責招收農民工的實名管理和工資支付。建筑總承包商應當對分包單位的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總承包人應當先清償農民工工資,然后依法追償;工程建設項目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總承包人應當賠償先扣工資,再依法追究賠償。”因此,胡墨源要求總承包商華恒公司先行支付6萬元工資的請求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華恒公司是否應當提前履行涉案欠條清償義務存在問題。本案中,根據胡某源一審訴訟請求,結合二審邵某松的陳述以及華恒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可見胡某源系一名在建筑工地從事勞務的農民工。華恒公司為建設單位。胡某源提交的聯合證據聲明上簽字、按指紋的人基本上都是華恒公司考勤表上記載的農民工。因此,本院確認涉案欠條中載明的6萬元包括胡某元的工資。雖然華恒公司認為其不拖欠農民工工資,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農民工支付了全額工資。涉及此案。因此,應當承擔無法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號第三十條的規定,胡某元請求總承包商華恒公司先行支付工資6萬元。一審法院支持了訴訟請求。處理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不當行為。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一組關鍵證據,即胡某元關于涉案6萬元是其等18人工資總額的陳述。其余17人聯合提出申請,同意由胡某元擔任代表。
3.律師聲明
該律師認為,承包商手中結算單所載明的款項性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是工程款、勞務費還是農民工工資:
一、原告身份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農村居民。也就是說,從戶籍定性的角度來看,如果按照本規定要求支付農民工工資,債權人的身份應該是農村戶口,而不是城鎮戶口。
2、資金構成
如果結算工資單上的總額按照每個工人應得的工資來計算,則應該是農民工的工資。如果結算單中的總額按照工程量乘以單價計算,則可以定性為工程付款。如果結算單中的總金額為固定價格,無論一次性價格是否足以覆蓋農民工工資總額,都可能被定性為工程款或勞務費。
3、結算單出具單位
如果結算單的出具人是個體承包人,則該款項將確認為農民工工資。如果出具結算單的主體是勞務公司,則該金額可以確認為工程款或勞務費。實踐中也存在和解表上注明支付的款項為工程款,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將糾紛認定為勞動報酬追償,認定為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4、原告是否親自收到注明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轉賬?
原告個人以農民工身份從總承包單位領取工資的,總承包單位可以承認原告的農民工身份。
5、原告本人是否實際提供勞務
鑒于《保障農名工工資支付條例》農民工的特征,其需求是提供勞動力的農村居民。判斷原告是否為提供勞務的農村居民,可以從考勤表、生活費記錄、實名登記、農民工工傷保險登記、其他證言等方面綜合判斷。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