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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證據和行政執法,以及刑事證據和行政執法證據區別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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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推動兩法銜接具體是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1.加強信息共享。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應創造有利條件,逐步實現單位之間的網絡互聯、數據互通、信息共享。一是建立情況信息通報制度。
2、這時候,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之間就存在銜接關系。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優先原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優先考慮對違法行為人采取行政處罰措施或提起行政訴訟。
3、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一)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實做到該移送的移送、該受理的受理、該立案的立案。
法律主觀:《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 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
證據的種類:《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訴訟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行政物證轉為刑事物證,行政當事人陳述,根據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不同分別轉化為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同案件相互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