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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為了避免第二套房的高首付比例和高額稅收,一些家庭想到了“假離婚”,但沒想到,假離婚也可能引發糾紛。
趙某和張某結婚二十多年,兩個女兒都十多歲了。
隨著女兒漸漸長大,張某和趙某討論說,他們住的房子太小,生活很不方便。然而,他們的押金只有28萬元。如果直接去買房,首付比例和稅收都會很高。還不如假離婚,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趙某就可以把房子買在自己名下。
2014年3月,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子歸張某所有,兩個女兒由趙某撫養。張每月要支付7000元的贍養費。
離婚后,張某與趙某仍住在一起。兩人一邊撫養女兒,一邊一起看房子。一個月后,他們以28萬定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作為首付。
然而,2015年10月,張某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趙某搬出現住房屋,并分割夫妻共同存款28萬元。
趙氏感覺如晴天霹靂,卻又不得不回應。憤怒的趙某也在2015年12月第一次開庭后提交訴狀,要求撤銷與張某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同時,他還以兩個女兒的名義起訴張某,要求張某支付子女撫養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問題后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2015年12月趙某提起訴訟時,已超過一年開除期限,難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一審時,法院認為,雙方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采納趙某關于雙方因購房方便而假離婚的說法,并支持了張某的全部主張。
趙某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此次,律師給出建議,從雙方離婚協議的真實含義出發,列舉了張某在庭審過程中不一致的表述。二審法院最終認定《離婚協議書》并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不產生法律效力,撤銷一審判決。
雖然離婚并非趙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已辦理離婚登記,因此離婚已發生法律效力,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已解除。
對于假離婚,法律上沒有規定,但可以從我國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和訂立合同的相關規定來考慮。受騙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參照詐騙罪的適用規定撤銷虛假離婚協議,也可以參照虛假陳述的適用規定確認虛假離婚協議無效。
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第《離婚協議書》號協議,購買第二套房子。因此,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內容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后雙方同居,張某不支付贍養費的行為表明雙方均未履行約定。雙方應當根據公平正義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分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女兒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