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是不是就得坐牢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是不是就得坐牢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般刑事案件并不是從逮捕之日起開始計算。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犯罪行為人被人民法院判刑之后的刑期并不是從逮捕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對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判決之后,就會被送到監獄嗎?用真實的幾個例子告訴你,事情沒有你想象的那么簡單。這幾個特殊的情況,你有可能不會被送去監獄。
首先第一種情況,就是被判處緩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內的。以前有個鄰居,喜歡小偷小摸,有一次被判了九個月,但是他在看守所里面就已經待了6個月。于是,剩下的三個月全都在看守所里執行了。當然,他也改掉了小偷小貓的小毛病,用他的話來講:看守所里的日子太苦了,千萬不要犯錯誤進去!
第二種情況就是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懷孕的。當然,這種情況也比較少見。但是,也確實存在。記得我們當地有一個人,因為打架斗毆被判刑,還導致了別人重傷。一聽到刑期的時候,因為上了年紀有點激動,一下子就犯了腦梗,后來也就保外就醫了。
第三種情況,就是遇見疫情或者其他不可抗的因素。
當然,并不是說今天判決后,明天就會被立即送往監獄。畢竟看守所和監獄之間的對接,一般是一個月兩個月或者三個月,定期轉移交接一批服刑人員。所以,如果剛剛才交接了一批,那么也可能會在看守所里等上一段時間。
最后還是要強調一句:失去自由的日子其實非常難熬!做人一定要老老實實清清白白,否則,一旦違法犯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一旦進入鐵窗里失去自由,那一定會后悔莫及!
刑事案件判了就送去監獄了嗎?
1、不一定。一般情況,判決以后剩余刑期三個月及以下的服刑人員,在看守所執行剩余刑期,剩余刑期三個月以上的發到監獄執行。
特殊情況下,剩余刑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服刑人員,經雙方協商也可以留在看守所執行剩余刑期。
2、剩余刑期三個月以上的已決犯,一般是攢夠一批再集中押送監獄,而不是判了一個就送一個。
3、有嚴重疾病的服刑人員,或者已懷孕不適合獄內服刑的女性服刑人員,一般不送監獄執行,有原判法院決定監外執行或保外就醫。
4、服刑人員移交監獄時,應一并移交相關檔案材料,包括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材料不全有可能導致錯誤羈押的,監獄可以拒收。
具體要根據情況而確定:
一、正常情況下,剩余刑期是在三個月以上的,都會送到監獄里進行服刑。
因為現在看守所的壓力比較大,以往可能在半年以內的都不用送去監獄了。
二、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內的,一般在看守所服刑完畢,不需要再送到監獄。
因為剩余刑期太少,來回折騰比較麻煩。
三、因為疫情的原因,各個地方政策不一定完全一樣。
也許有的地方因為疫情比較嚴重,或者沒辦法將罪犯送到監獄,可能間隔的時間會比較長。
比如前段時間我們一個當事人,庭審結束之后半年了都沒有送到監獄里面去。
就是因為當時的疫情特別嚴重,一直沒辦法送。
刑事案件判(決)了,就送去監獄了嗎?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或監察委員會“刑事拘留”后,偵查機關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隨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
初審人民法院審判后,判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應刑罰。被告人在收到《刑事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如果不服初審判決,可以上訴于終審人民法院。終審人民法院審判后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發回重審”(三種結果)。
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判處刑罰的罪犯仍然被羈押在當地看守所。
“余刑”三個月以內,罪犯在當地看守所服刑完畢(罪犯最喜歡的形式);其余已判刑罰的罪犯,在適當時機(待定),由人民法院發解于相對固定的監獄服刑。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是不是就得坐牢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是不是就得坐牢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