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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小區刑事案物業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小區刑事案物業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小區出事,物業經理不是都有責任,更談不上要刑拘。如果在小區里發生了重大安全案件,有證據表明是物業疏忽導致,這種情況也許會讓物業配合調查,倒不至于刑拘承擔刑事責任。會根據造成損害的后果,讓物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畢竟刑法也不是隨便就抓人判刑。
若跟物業項目經理本身無關,不是因其管理不到位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那就跟他沒關系。但是如果是因項目經理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引起的死亡,那就不是行政拘留了,而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物業管理不是無限責任,對治安消防也只是配合公交機關和消防部門做好安全防范以防萬一的作用。
小區出事,物業經理不一定要刑拘,除非是出現了嚴重的失職的事故,比如因為物業經理的不作為,或者是故意破壞造成的小區消防設施的不完備,然后再發生了火災,造成了嚴重的火災事故的話,那么一般公安機關會追究物業經理的刑事責任,會被刑拘。
小區物業是維護小區事項的一個組織,負責面比較廣,但是出了事需要看是什么性質的問題,一般來說不會讓物業經理負責,但是如果牽扯到消防安全,公共設施安全問題出現重大人員損失的時候,小區物業經理做為直接管理者就要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電動車被偷物業賠償嗎
1、電動車在小區內丟失,一般不是物業賠償;
2、可以報案,由公安按刑事案件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只負責消防、清潔、秩序維護等職責。物業沒有收取業主的物業費及車輛看管費,讓業主將車輛停在地下停車場內,也是為了維護小區的正常生活秩序。車輛管理只是物業服務的一部分,即使在這個問題上存在違約,也只能適當扣減物業收費,而達不到《民法典》規定的要求賠償的程度。
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體現的是“公共服務”,是為業主提供“公共服務產品”。對于業主個人的財物保管,物業公司是不承擔這個責任的。物業公司跟業主簽訂的是服務協議,不是保管協議。
如果由于物業公司對于小區內安全防范工作落實不到位,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小區,門崗該詢問不詢問、該登記不登記、該檢查不檢查,小區內也不巡查,監控等安防設施不能正常穩定運行,圍墻被人扒開了也不修補,那么,如果業主財物被盜物業是有責任的,業主的電瓶車在小區里丟失,不能夠簡單的認為是物業的責任,物業并沒有相應的賠償義務。所以在小區內電動車被盜,物業是不需要賠償的。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但是這要分兩種情況:
1.業主自身行為,這個人要有心自殺,你防護再好也攔不住,這樣不可能把責任推給物業。
2.非業主自身意愿,而是意外墜落,這樣子就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條款起訴物業
業主在小區跳樓,物業公司有沒有責任?這個問題和車輛在路上正常行駛爆胎,道路養護公司是否有責任一樣。車輛行駛過程中爆胎了,道路交通管控人員只要是履行了責任義務,車輛不是因為道路缺陷造成損傷,道路養護公司就不承擔法律責任!
物業公司也是這樣,它只要按照和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履行了義務,物業公司在事件中就可以免除責任!
而如果由于物業公司管理出現漏洞,沒有盡到對樓道管理責任義務(主要是樓頂消防通道門的管理)造成當事人進入危險區域,是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小區刑事案物業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小區刑事案物業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