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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離婚案件中,一方的債務應當單獨處理。如果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雙方都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夫妻離婚債務分割書面協議應當載明雙方的個人基本情況、債務數額、還款日期等。
離婚案件中,一方的全部債務應由債務人處理。但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者后經一方追認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共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經配偶雙方聯名簽字或經一方事后追認或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擔的債務,以及配偶一方以其個人名義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擔的債務婚姻,是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了。
離婚時夫妻債務分割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說明雙方基本身份信息;
2、說明夫妻雙方債務范圍、具體債務金額等;
3、如何償還債務、由誰償還;
4、爭議解決條款;
5.雙方簽字并注明日期。
死亡賠償金不能用于償還死者生前的債務。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而是屬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的財產補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只能從其遺產中償還。付清。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死亡撫恤金作為行為人向被害人近親屬支付的物質補償,不應當被視為遺產,不能用于清償被害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和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