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后才發現對方有過錯,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1.自己沒有過錯
根據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
與他人共同居住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其他重大缺陷的。
暗示: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受到諸多限制。就請求主體而言,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必須是無過錯方。如果雙方都有過錯,任何一方都無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重大過錯
案件:
大白與前妻是“閃婚”、“閃別”的冤家。兩人相識后一見鐘情,三個月內登記結婚。然而,他們的婚姻生活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和甜蜜。由于不了解,婚后兩人爭吵不休,前妻果斷提出離婚。大白見前妻已經下定決心,就同意了離婚,隨后兩人就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原本以為這段不幸的婚姻就此結束,大白意外得知前妻離婚不到7個月就生下了孩子。算算時間,他發現前妻在婚內就懷孕了。大白找到她很高興。我前妻想確認這是她和我前妻的孩子。沒想到前妻卻矢口否認,稱孩子與大白沒有任何關系。大白恍然大悟,原來前妻在離婚前就出軌了,還生下了別人的孩子。無法接受這一事實,大白將前妻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前妻支付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庭審中,大白提交了離婚證以及與前妻的聊天記錄,證明前妻在離婚后不到7個月就生下了孩子。據推測,離婚前其前妻已懷孕。面對大白的證據,前妻并沒有否認,承認了離婚前自己懷孕的事實。最終,法院認定前妻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并在婚姻存續期間懷孕,對大白的精神造成了損害,支持了大白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暗示
至于什么構成嚴重過錯,《民法典》第1091條明確規定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律情形。此外,該條還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總括條款。對于出軌后懷孕、多次長期出軌等給無過錯方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可以認定為“有其他重大過錯”。“其他重大過錯”有權要求賠償。
3、訴訟時效期間的請求權
根據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請求。但當事人在同意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對公民主體合法權益的例外規定,更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暗示
根據《民法典》和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明知原配偶有重大過錯。也就是說,即使離婚后才得知原配偶有重大過錯,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但應當在3年訴訟時效內提起,否則法院可能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