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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9年畢業的,上個月剛換了一家公司,但是公司說因為我是今年加入的,所以沒有年假。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成都王小姐
瑞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的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作為年假)。假期)。單位應當保障職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時間同等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年休假10天;工作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年假是按照連續工作年限計算的,而不是按照加入新公司計算的。
連續工作時間包括加入新單位前的工作時間。如果您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但加入新單位當年不足12個月的,仍可在新單位享受年休假。當年年休假天數按照單位剩余日歷計算。天數按折算[職工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確定。轉換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能享受年假。對于未休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按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因此,就王女士的情況而言,她也享有年假。新公司的做法是非法的。
總結:
年休假是員工的權利。單位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