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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新京報8月10日訊(記者高欣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第《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以下簡稱《解釋》)窩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相關司法認定問題澄清,《解釋》將于2021年8月11日起生效。
《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明知犯罪,為了幫助其逃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窩藏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一條:(一)為犯罪分子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藏匿的場所的;二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車輛、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的;第三,為犯罪分子提供金錢;四是犯罪分子提供藏身場所、財物幫助其逃跑的其他情形。
《解釋》特別提及,雖然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場所和財物,但并非以幫助犯罪分子逃跑為目的,不會以窩藏罪定罪處罰;對不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行為人,將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解釋》提出,明知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以幫助其逃避刑事追訴或者獲得寬大處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保護:法律。定罪及處罰:一是故意代替犯罪人欺騙司法機關;二是故意作出虛假陳述或者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證明犯罪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三是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證明犯罪分子有法定從寬情節、從輕情節、免予處罰的;四、其他虛假證明掩蓋行為。
《解釋》還規定了窩藏、庇護罪的“情節嚴重”。首先,被窩藏或庇護的人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以上的刑罰;其次,被窩藏、庇護的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主義犯罪。犯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或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被窩藏、包庇的人是犯罪集團的頭目,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四、被窩藏、庇護的人在窩藏、庇護期間再次故意犯罪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包庇、包庇多次犯罪分子,或者包庇、包庇多名犯罪分子的;6、其他嚴重情節。
來源: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