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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性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雙重特點。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機構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為“三方”,同時在政策、法規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性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制裁權,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力量。勞動爭議完全具有司法性質,具有最終司法管轄權。
2.根據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原理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先行調解的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及時性原則。
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依據。
4.程序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僅1例。仲裁裁決作出并送達后,仲裁程序結束。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不能再次向上一級仲裁機構申請,只能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還有二審。一審訴訟結束后,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當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綜合審查。
5.試用限制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審理期限為自立案之日起60日。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后最長可以延期30日;第一審勞動爭議訴訟的審理期限為: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手續簡單的,三個月;二審訴訟期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
6、效果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庭將從案件一開始就進行全面、獨立的審理。
7.收費不同
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最終均由敗訴方承擔,但收費標準有所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全國統一標準為10元;而勞動爭議訴訟受理費為:50元。
8.當事人名稱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分別稱為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一審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二審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2、勞動仲裁、勞動訴訟如何收費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取任何費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費由財政保障。
勞動爭議訴訟費的征收由法律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繳納標準規定,每件勞動爭議案件繳納10元。
可以說,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都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對于一些勞動爭議,法律明確規定仲裁應當預先仲裁,即先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如果當事人對結果不滿意,則可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只有少數勞動爭議,允許當事人直接提起勞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