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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為什么會被刑事傳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為什么會被刑事傳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被傳喚不一定就是犯了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留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留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留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一般傳喚是讓你前往配合調查而已,而拘留就是事實已經清晰,可以認定你的違法行為,達到拘留標準。
區別如下
首先適用對象不同,拘傳只適用于刑事被追訴人,而傳喚還適用于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其次形式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傳喚則不具有;最后適用法律依據不同,拘傳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為依據,而傳喚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作為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訴法》 第九十二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傳喚對象和依據的法律不同。簡單說,治安傳喚對象是違法人員,而刑事傳喚對象是涉嫌犯罪的人員。
前者的法律依據為行政相關法律,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而后者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
第二,傳喚后詢問的時間不同。接受治安傳喚后,一般要求八小時內詢問查證,除非適用拘留措施,經過批準,可以延長到二十四小時。
而刑事傳喚后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進行詢問,需要刑事拘留的,經批準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無論是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都得及時通知家屬。
在這個時間內無法查證違法犯罪事實,就必須放人,且不得使用連續傳喚方式變相限制人身自由,比如,剛把人放了,又傳喚回來。
第三,傳喚的形式不同。對現場發現的違法人員,警察出示警官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告知傳喚的原因和法律依據,如果違法人員拒不配合,就可以強制傳喚,比如戴上手銬扭送。對于不是現場發現的違法人員,一般使用傳喚證傳喚。
而刑事口頭傳喚不行,則使用拘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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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2、適用對象不同: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3、結果可能不同。治安傳喚,經調查取證,如果違法,一般最多拘留15天,一般情況下,可能還是了解情況,或是給予罰款,而刑事傳喚,如果一旦有嫌疑犯罪,可能給予刑拘并且逮捕,一旦確定犯罪之后可能被判有期徒刑甚至更高刑期。當然,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經過警方調查了解,如無違法行為,也有可能什么事都沒有。
值得一說的是,傳喚并不意味著犯罪,只是公安機關為了進一步了解情況,而需到公安機關詢問情況。傳喚并無強制性,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時,公民都要給予配合,如不配合,傳喚就有可能轉換為強制傳喚,而強制傳喚具有強制性,如不配合,將可能被使用警用器械,強制帶回公安機關。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為什么會被刑事傳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為什么會被刑事傳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