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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需要支付贍養費。離婚后,不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向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子女撫養費。付款金額和期間長短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贍養費的具體支付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支付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項協議或判決,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后,必須支付子女撫養費直至孩子十八歲,包括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發小魯提醒您,如果孩子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其勞動收入是其主要生活來源,且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托兒費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向父母要求撫養。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1、有條件的可一次性付款。
2、暫時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月、定期、按季、按年繳納。
3.如果達成共識,可以由一方承擔全部子女撫養費。當然,如果有證據表明承擔全部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明顯無力撫養孩子,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那就是不允許的。
4、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后,如果一段時間后,雙方經濟狀況確實發生變化,確實需要增加或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一方仍可以前往法院要求對方承擔子女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