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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公共場所賣淫、嫖娼、拉客的行為及處罰】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賣淫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文章解讀】
賣淫嫖娼是中國歷史上延續數千年的丑惡社會現象。1949年以前,中國妓院林立,賣淫現象盛行。特別是國民黨統治末期,賣淫嫖娼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許多婦女被迫淪為妓女,成為奴隸和蹂躪的對象。賣淫嫖娼敗壞社會道德,常常與盜竊、搶劫、吸毒、黑社會犯罪活動聯系在一起。他們還傳播性病、艾滋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政府明確禁止賣淫嫖娼,并采取果斷措施,通過勞動改造和教育,將大批舊社會遺留的妓女改造為自力更生的新人,徹底杜絕了賣淫嫖娼現象。活動。改革開放20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思想觀念的沖擊、生活方式的改變,賣淫嫖娼等丑惡現象重新出現,嚴重擾亂社會治安,敗壞社會道德,導致性傳播疾病和艾滋病的流行和傳播。該立法進一步嚴格規定了對賣淫嫖娼的治安管理處罰。
一、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l)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的性關系,包括口交、手淫、雞奸等行為。行為人主觀上達成賣淫嫖娼協議,談妥價款或者支付金錢、財物,并已開始實施,但因本人主觀意愿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未支付財物的,依法應按賣淫、嫖娼論處。
(二)該行為客觀上表現為賣淫、嫖娼。賣淫是指為了獲取一定數額的金錢而與不特定的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賣淫是指行為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以換取與不特定的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賣淫、嫖娼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而且發生性行為的方式有很多種。在實踐中,要注意與一般色情活動的區別。比如,在一些地方,如餐飲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為了招攬生意,引誘、組織一些婦女與顧客進行一些猥褻的行為和行為,比如從事性交活動。但如果沒有發生性關系,這種行為不應被視為賣淫或嫖娼。
(三)依照本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一般是指行為已經實施,但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情況。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號規定,“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賣淫、嫖娼行為可以強制其進行法制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改正不良習慣。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對賣淫嫖娼經公安機關處理后的,給予勞動教養、對賣淫嫖娼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賣淫、嫖娼的,實行強制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實行強制治療。
根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號第七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號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公安機關可以拘留、教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娼者,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二)患有性病以外的其他急性傳染病的(三)懷孕或者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四)被拐賣、強迫賣淫的。”
二、公共場所拉客、賣淫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近年來,一些地區街頭嫖娼問題日趨嚴重。北京、廣州、深圳等大中城市部分地區出現“街頭招嫖”現象且難以整治。嫖娼行為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城市形象,不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極易引發治安問題。各級領導、各類媒體(包括海外)和社會公眾反應強烈。2(X)3下半年,公安部對部分地區嫖娼情況進行了專項調查,收集整理了法國、意大利、香港、臺灣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鑒于拉客與嫖娼的區別,海外一些國家和地區對“有礙良好道德”等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例如,法國《刑法典》,第6卷(警察犯罪),第2部分(警察對人身的犯罪),第5章(警察對人身的五級犯罪),第4條“教唆賣淫罪”,任何公然招攬顧客、意圖挑釁顧客發生性關系的,將按警察五級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還可能施加以下附加處罰:(l)最長3年內禁止擁有或攜帶需要批準的武器;(2)沒收被判刑人擁有或支配的一件或多件武器;(3)沒收用于或意圖用于實施犯罪的物品或犯罪所得的物品;(四)禁止簽發支票的期限最長為3年,但收款人向收款人提取資金或經簽證確認的支票除外;(五)20日至120日的公益活動。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規定,在公眾地方或者公眾可見的地方勾引他人,或者徘徊勾引他人,均屬犯罪。任何人構成此罪,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在公共場所或者為他人提供性服務或者為賣淫者代理的,均犯本罪。臺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部(規定)第二章第八十條(有礙良俗道德)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進入的場所以賣淫為目的招攬顧客或介紹賣淫者,處以以下拘留:三日以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觸犯法律三次以上,被法庭裁定拘留的,處以拘留,并宣告送管教養機構羈押、技能訓練,期限不少于六個月但不得超過處罰完畢后一年。
借鑒上述規定,公安部提出了對嫖娼行為及處罰的具體立法方案。經過與立法機關反復溝通,提供大量相關資料和事例,直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立法機關才吸收了公安部的立法建議安全,經過認真研究,形成了這個規定。在立法過程中,絕大多數常委會委員都認同制定這一規定的必要性,但也對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調查取證、行為識別方面出現偏差表示擔憂。因此,辦案人員在查辦拉客、嫖娼案件時,必須切實提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嚴格依法辦案。具體來說,我們需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l)該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施暴者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二)該行為主要表現為以賣淫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招攬顧客的行為。公共場所、拉客、嫖娼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拉客、嫖娼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共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眾出入場所,具體包括街道、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等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等、浴場、賓館、飯店等不限人數可以隨時進入、停留和使用的場所。拉攏,是指通過語言、行動等各種手段拉攏、引誘他人的行為。這里我們要正確理解“拉”的含義。“拉”必須有主動的語言、動作,或者反復糾纏的行為。嫖娼是指以賣淫為目的的嫖娼行為。賣淫意圖是指以拉客、引誘等方式與他人結識、議價等,表達賣淫目的的行為。
(三)依照本條規定,在公共場所賣淫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