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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應向哪一級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勞動合同履行地點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基層人民法院是指縣級法院、不設區的市級法院和市轄區法院。也就是說,您可以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或者實際工作地的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法院提起訴訟。因工作變動較大,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注冊地基層法院管轄。
雙方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同一法院提起訴訟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條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審理。雙方互為原被告。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審理。即雙方起訴時,雙方同時具有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案件共同審理;如果一方撤訴,則撤訴方為被告,另一方為原告,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將繼續審理。
雙方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不同法院提起訴訟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在同一地點。目前,不存在管轄權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少數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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