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偵查期間調解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偵查期間調解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可以。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這個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一審刑事案件的審限是三個月,案情復雜疑難的還可以延長,法院會在審限內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偵查期間調解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偵查期間調解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