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不包括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身體組織完整以及控制自己的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權利。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這就決定了身體權對于自然人來說至關重要。身體權與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對自然人身體的侵害往往會導致自然人的健康受到損害,甚至剝奪自然人的生命。然而,生命權是保護自然人生命的延續。健康權保護身體各組織和整體的正常功能。身體權保護的是身體組織的完整性和對身體組織的控制權。
身體權區別于其他人格權的特點是,它以身體及其利益為客體,其內容如下:第一,維護身體組織的完整性,禁止他人非法侵害。其次,控制其身體組織,包括四肢、器官、血液等。傳統倫理觀念認為身體組織的成分不能轉移,這導致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身體權不包括控制身體組織的權利。然而醫學的發展促進了倫理觀念的轉變,為身體權利注入了新的內容。身體器官移植、有償或無償獻血等都是自然人行使身體權利的方式。第三,損害賠償請求權。任何權利受到損害都可以依法尋求賠償,人身權利也不例外。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明確規定“侵犯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收入損失、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