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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闡釋法律
老楊的兒子計劃今年年底和女友結婚。老楊也為兒子的婚姻發愁。就在上周,老楊花5000元從一家家具店訂購了一個衣柜,放在兒子的新房里。下單第三天,家具店送貨人員就把衣柜送到老楊兒子家安裝。然而,在安裝過程中,老楊發現衣柜表面有明顯的劃痕,兩個衣柜之間也存在縫隙。有明顯差距,老楊立即要求停止安裝,更換新的衣柜,但送貨人員表示,他們只負責送貨和安裝,如有其他問題,必須聯系商人。那么,快遞員說得對嗎?老楊是不是應該找個商家來處理呢?
《合同法》第311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或者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損壞或者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造成的”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有一定限制的。當然,實踐中有些家具店有自己的配送、送貨人員,這時候消費者可以向他們提出要求,但最終還是應該由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商家的法律義務。除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滅失由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貨物損壞、滅失的,經營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老楊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修理和更換的責任。但如發現貨物損壞是運輸人員造成的,
而運輸人員獨立于產品經營者的,承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