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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離婚證據材料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感情破裂的證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等。離婚證據材料應包括原被告夫妻關系證明、婚姻破裂證明、子女撫養權證明等。
離婚證據材料:準備身份證、結婚證等證明身份關系的證據以及雙方關系破裂的證據。如果涉及財產分割,還需要提供財產證明。因此,提供的證據取決于當事人的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1、原告與被告為夫妻關系的證據;
2.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3、一方撫養子女適當的證據;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我們提醒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開展訴訟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夫妻關系已經破裂,則不能宣告離婚。
1、當事人自行領取;
2、當事人委托律師催收;
3、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只有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的證據才能申請法庭調查。或者法院主動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它沒有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