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法定程序如何規定?刑事和解主要存在于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積極向被害人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后,在國家專門機構或專業法律人員的主持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
此后,有關當局將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下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刑事和解程序內容,希望能幫助大家進一步了解相關知識。
如何規定刑事和解的法定程序
可以根據以下程序執行調節程序:
第一步是罪犯承認罪行。首先,讓罪犯坦白犯罪過程,并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并表示悔過。
(2)被害人描述犯罪對其身體、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影響。
(3)與犯罪行為結果相關的人描述他們的感受。通過這些描述和敘述,犯罪者將了解其犯罪行為給受害者和與受害者密切相關的人以及犯罪者自己的家人和朋友帶來的后果。受害者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情感,
有權詢問與犯罪事件有關的問題。
(4)在充分討論犯罪行為及其后果后,調解員可以向受害者詢問他希望從這一和解中獲得的賠償或賠償項目,從而幫助確定罪犯應履行的義務。
(5)所有參與者都可以就如何賠償罪犯以及如何解決犯罪問題發表意見。
(6)最后一個環節,調解員在聽取全體參與人意見后,主持和解參與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督促參與人簽署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和各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
如果發現任何違法行為,應及時指出并提出糾正建議。
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及結案方式。
1.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可以包括:
向受害人道歉;
建立悔過書;
(3)向受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賠償金;
保護受害者安全的義務;
(5)防止再犯等義務。
2、刑事和解方式可以包括:
建議駁回本案。這種方法適用于不能作為犯罪處理的案件。如果有的案件經過刑事和解后,犯罪嫌疑人(行為人)的行為依法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可以建議偵查機關撤案。
(2)做出不起訴決定。包括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和解應當在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的主持下進行。雙方達成協議后,可以對加害人進一步訓誡,然后由檢察機關經過法定程序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提起公訴,提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