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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概念最早出現在我國“82憲法”中,是指農民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圍繞“四個民主”核心內容,自主行使村務管理參與權。
簡單地說,在法律范圍內,村民有權共同民主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事務的管理,了解村重大事務的內容,并提出自己的意見。例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辦理。
但在實踐中,不少農民朋友深刻認識到,“自治”逐漸成為村委會肆意擴張權力、無視村民個體權利的借口,背離了其本義。許多基層農村村委會打著“村民自治”的旗號,存在土地違法行為,或者侵犯農民個體參與征地補償分配的權利。
那么,村委會是否有這樣的“自主權”,可以脫離法律的約束,剝奪部分村民參與征地補償分配的權利,或者決定某個村民的征地補償金額。可以分配嗎?京商拆遷律師將為您分析這兩個問題與農村征地補償分配密切相關的問題。
1、村委會是否有權剝奪村民參與補償資金分配的權利。
很多咨詢過京商拆遷律師此類案件的朋友都遇到過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因讀書或找工作而外出居住;二是因學習或找工作而外出居住;另一種是外出嫁人或年輕或年老時嫁到外面的女孩。已婚婦女及其子女后來返回村里居住。
對于這兩類村民,很多當地村委會在分配征地補償費時都會“規定”他們不能參與補償收益的分配。
以“已婚婦女”為例,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地補償費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以及宅基地的使用。平等權利。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的權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還明確規定,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要求繳納相應份額的,給予支持。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明確的是,決定村民個人是否有權參與征地補償收益分配的,應當是其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權。參加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或參加社會保障制度。利益分配,而不是性別或婚姻狀況。
也就是說,依法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有權正常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村委會無權單純以個別村民的婚姻、性別、暫時分居狀況等為由,直接剝奪村民參與征地補償和利益分配的權利。
第二,村委會是否有權直接制定補償分配方案?
如上所述,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實施,或經村民代表會議授權;村民代表由村民組成或村民小組推薦。
也就是說,征地補償費的最終使用和分配是根據村民集體意見制定和實施的,而不是村委會單方面決定的。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屬于村務公開的內容,由村民委員會在村務公開中予以公告。及時處理并接受村民監督。
如果有農民朋友遇到這樣的情況,沒有參加過村民會議,也沒有看到村委會就村代表大會上討論決定實施的相關事項進行村務公開,但征地分配情況補償明顯不公平,他們可以主動申請村務公開。確認相關分配方案的制定是否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是否存在舞弊行為。
3、我的征地補償和分配權益受到村委會的侵害怎么辦?
《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委會、村委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并責令其負責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村民認為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村委會未按照法律和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村務的,可以向村委會提出申訴。報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處理,或者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處理。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村委會的侵害其權利的行為。
“村民自治”實際上是村民自主參與日常生活中大小村莊集體事務的權利的體現,而不是村委會或部分村委會成員成為“土皇帝”,自主單方面管理和管理。治理村民。基礎。
村委會應當依法尊重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基本利益,村民也應當主動獲取相關法律知識進行自主維權。與其依靠別人的“自覺”為自己提供幸福安定的生活環境,不如自己積極行動起來,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自己創造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