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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列表1. 刑事案件著名律師見面會(蘇州市著名刑事案件律師) 2. 漢中市著名刑事案件律師3. 蘇州市著名刑事案件律師4. 滄州市著名刑事案件律師5. 如何很多刑事案件律師平時都會見面大家好,今天我給大家講解一下會見著名刑事案件律師(蘇州著名刑事案件律師)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解決您的一些困惑。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蘇州是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但同時也是一座刑事案件多發的城市。在蘇州的刑事案件中,總有一些知名律師參與其中,利用他們出色的辯護技巧和專業知識,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蘇州刑事案件的著名律師。
李明,蘇州人,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刑事律師。畢業于蘇州法學院,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在其職業生涯中,積極參與并成功辯護了多起有影響的刑事案件,被譽為蘇州刑事案件中的“戰神”。
作為一名刑事案件律師,李明具有深厚的法律素養和敏銳的洞察力。他對刑法的理解和對案件事實的分析,總能洞察問題的本質,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切實可行的辯護策略。他善于發現案件中的疑點和漏洞,并能提供有針對性的辯護,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結果。
除了專業能力外,李明還擁有出色的口才和辯論能力。在法庭上,他總能用精確的語言和有力的論據反駁對方的觀點,令法官和陪審團信服。他善于引導爭論方向,聚焦問題核心,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李明在蘇州曾涉足多起刑事案件。從盜竊、故意傷害到販毒、殺人等案件,他都能勝任,表現出色。他非常熟悉蘇州的法律法規,了解當地的司法實踐,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辯護策略。
李明不僅在蘇州贏得了聲譽,也以其出色的表現得到了全國法律界的認可。多次受邀參加國家法律研討會和培訓活動,分享經驗和見解。他的教學風格深受學生喜愛,被譽為優秀的法學教師。
作為知名刑事案件律師,李明不僅擁有出色的專業能力,更重要的是他對法律的熱愛、對正義的追求。他始終恪守職業道德和法治原則,為委托人提供公正辯護,盡最大努力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作為蘇州知名刑事律師,李明以其豐富的法律知識、出色的辯護技巧和對正義的追求,為蘇州刑事案件提供了寶貴的法律服務。他的到來,不僅給當事人帶來了希望,也為蘇州法律界增添了光彩。我們相信,在他的帶領下,蘇州的正義將繼續得到守護和傳承。
律師可以在依法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會見委托人?!缎谭ā?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捕后,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必須經偵查機關批準。律師會見,是指律師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及相關案件情況,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涉嫌犯罪的意見和辯解,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行為的過程。更好地準備犯罪案件。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活動。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辯護所必須履行的一項重要工作。它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約談根據不同部門的法律法規,其含義也不同。
《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會見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體現了一項法律制度。 《律師法》規定會見律師是一項權利,強調律師依法享有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律師會見權的內容是不同的。
1、律師在偵查過程中行使采訪權的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溝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投訴、控告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
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時,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犯罪的情況、相關案件情況、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情節和期限、偵查人員是否使用刑訊逼供等情況或使用威脅、利誘或欺騙手段。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律師可以根據約談了解到的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他們有權代表自己提出投訴和指控;辯護律師認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為提起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案;偵查人員發現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者造成人身侮辱行為的,可以代犯罪嫌疑人提出檢舉;他們有權申請保釋候審;有權代表其申請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人民法院審判階段律師約談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應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資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核實了相關證據。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有權查閱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犯罪情節輕或者重的有關材料,有權詢問犯罪情況。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新的證人、物證、物證線索;犯罪嫌疑人有權了解案件情況,如羈押期限、是否受到刑訊逼供、是否隨案查封、凍結財物等。
必要時,辯護律師可以依法申請調查取證或者自行收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依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辯護意見,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根據案件事實,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拘留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被拘留人有權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有權代為提起訴訟。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律師會見被告人時,有權聽取被告人的正當防衛意見,并將律師的辯護意見告知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是否證明自己無罪、罪行是否輕微、是否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及證據線索;了解其審判程序和訴訟權利的權利。律師根據了解情況參與刑事審判活動,依法為被告人“罪輕”或“無罪”進行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三、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前述規定。
法律分析:陜西瑞博律師事務所是經陜西省司法廳批準成立的大型綜合性法律服務機構。其總部位于蓮湖路。律師事務所地址:漢中市漢臺區涼州路中段與東新街交叉口(陜西科技大學斜對面)。聯系方式:*** 立即聯系我們。主營業務:·勞動爭議·人身傷害·遺產繼承·房產糾紛·刑事辯護·跟單代理·交通事故·取保候審·經濟仲裁·合同糾紛·工傷賠償·婚姻家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設立行為,加強律師事務所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機構。依法設立律師事務所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蘇州三聯律師事務所位列蘇州前三名,潛力巨大。不僅在訴訟領域繼續領先全省,還擔任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公司事務、資本市場、投資、融資等領域的法律顧問并購重組、風險防控、知識產權、婚姻家庭、勞動法等領域為客戶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法律支持和服務。是安徽省綜合實力50強律師事務所之一。
北京晚報報道:《承認搶劫殺人是因刑訊逼供?》
人民日報報道:《最高法開庭復核死刑案系收回死刑核準權后首次》
2013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開庭審理二審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楊芳珍一案。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程序復核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楊芳珍死刑不予核準,改判。
如何進行一小時的法庭討論
楊芳珍,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滄州市人。 2011年10月5日,他因涉嫌搶劫罪被逮捕。今年1月,河北省高院最終維持死刑,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核準死刑的權力,在類似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情況查閱案卷,前往犯罪現場勘察現場,訊問相關證人,并向辦案人員獲取核實信息。即使是影響巨大的浙江吳英案,死刑復核階段也沒有專門開庭供控辯雙方訊問證人并發表意見。
2013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三名法官在黃驊市法院傳喚新證人出庭。由于《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死刑復核階段如何進行審判,在開庭前,檢察官詢問應該遵循什么程序,法官回答說應該參考一審和二審的程序。于是,檢察官去請示領導。經過一個小時的等待,庭審于下午3點30分開始。
楊芳真的辯護人、北京知名死刑復核律師謝同祥表示,昨天的庭審主要是新證人出庭作證,陳述對楊芳真遭受酷刑逼供的知情情況。然后公訴人、辯護人、法官分別提問,然后書記員打印庭審筆錄,由證人簽名確認。
謝同祥律師表示,關鍵證人李某原定于昨天出庭,但當地法官無法聯系到李某,李某也沒有接聽電話。李報了警,作證稱楊芳珍搶劫汽車并殺人,但律師謝同祥向最高法院舉報,李的證言自相矛盾,存在重大疑點。
由于仍有證人未到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決定等其他證人出庭后,再確定開庭日期。
囚犯證實他們曾遭受酷刑逼供
昨天到庭的新證人李某某(為區分李某某與未出庭證人,以下簡稱李某某)是楊芳珍的服刑人員。他因造成他人輕傷而被判處9個月監禁。
李某某比楊方珍早兩個月被關進看守所。接受審訊時,他說,自己被關押在同一個牢房時,看到楊方真從大腿到腳都腫了,腳腫得只能踩著滑倒。根本就裝不上李某某還看到,楊方振胸部、腰部等處呈紅紫色,右手中指、食指間有傷痕。經詢問,楊方振聲稱自己在審訊過程中遭到警察毆打。
對于新證人的證言,公訴人表示,沒有證據證明使用刑訊逼供,僅憑證詞無法認定。至于體檢報告證明楊方振身上有傷,檢察官也表示不知道這些傷是從哪里來的。
楊方真曾給父親寫過一封信,講述了自己遭受酷刑逼供的經過。信中稱,他一被公安局抓獲,警察就用電棍電擊他的兩只手。電擊使其腫脹后,他將牙刷夾在兩根手指之間,然后將其轉動起來;另一名惡警則用鉗子夾住楊芳珍的大腿。在他手臂的內側和內側;他把一塊桌布塞進楊方真嘴里,然后打了他一巴掌。一些警察用橡皮警棍打他的腿和腳。
“我根本沒有搶劫,我真的受不了了,我現在身上已經沒有什么好地方了,對不起,我給家人帶來了恥辱,但是毆打在警察局里讓我生不如死。現在我只想說實話。”請他們不要打我。至于以后死刑,我覺得比在公安局好很多。你根本無法理解那種痛苦。已經不再是無法忍受的了……我現在就想要一個,太幸福了?!睏罘秸嬖谛胖姓f道。
檢察官認為量刑不輕
謝同祥律師表示,一審、二審時,楊方振原本不認罪,但當時他的辯護人為他工作,并稱如果他認罪時態度不好,就會被判死刑。只有擺好態度,積極做出賠償,才能挽救他的生命。結果,一心想先保住性命的楊方真在庭審過程中認罪了。其父親還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70萬余元,并獲得受害人家屬的原諒。但楊方真仍被判處死刑。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9月17日下午6點左右,楊芳鎮租用被害人韋某駕駛的夏利出租車從黃驊港前往黃驊市,在返回黃驊港的途中當天晚上,他就出發去搶劫出租車。當出租車行駛至石黃高速黃驊收費站西側七莊路口時,楊方振持刀在魏某頭部、頸部、胸部等部位刺傷20余刀,導致其頸總動脈破裂。破裂并導致他失血過多而死。隨后,楊將偉的尸體被遺棄在路邊的水溝里。楊方振怕自己的罪行敗露,便將偷來的出租車開到海興縣,并將車燒毀。
楊方振供述顯示,他坐在后座上翻動副駕駛座后面的布袋時,看到一把刀,便產生了殺死出租車司機、偷車、開車取樂的想法。在車比較少的地方,他對司機撒謊,讓他下車解手。魏某停車后,他左手按住魏某的額頭,右手拿刀刺向魏某的右臉。魏某轉身奪刀,向魏某刺了數刀。也不知道自己刺到了哪里,只是隨意的刺在了他的上半身。楊方振再次打開車門,將韋某拖下車,扔進高速公路旁的水溝里,隨后將車燒毀。第二天,他把身上穿的衣服都洗了,晾干了,又穿上了。至于殺人時使用的西瓜刀,他事后將其扔出了車外。
現場檢查顯示,死者魏某口袋里有155元錢和駕駛證。尸體北側有一道7米長的拖痕,一直到路邊。尸體東側排水溝內有約1平方米的血跡。尸檢顯示,死者頭部、頸部、胸部、腰部、背部等部位有多處傷口?,F場提取煙頭,檢測出楊方振DNA的概率大于99%。
一審判處死刑后,楊方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楊方振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致人死亡。盡管其認罪態度良好,能夠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但這并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死刑。
謝同祥律師
現任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辯護、死刑復核。其辦理的李幼斌二審綁架致死案改為死刑緩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對李輝殺人搶劫案不予核準死刑,改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北京神州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涉嫌合同詐騙罪。他被無罪釋放;劉慶春因毀林罪被無罪釋放。
辯護律師提出多項問題
楊方振終審被判處死刑后,其父親找到中國律師司法網首席律師謝同祥,請他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擔任辯護人。謝同祥律師查閱案卷材料并兩次前往河北會見楊方振后,認為自己被冤枉了。
“在會議上,他說他沒有殺人,是被錯誤指控的?!敝x同祥律師表示,案發前,楊方珍通過證人李認識了一位名叫郝哥的男子。事發當天,浩哥和李某約楊方振去黃驊港游玩。浩哥坐在副駕駛座,楊方真和李坐在后座。途中,浩哥與司機韋某發生爭執,遂將韋某從車上拉下,拖至水溝中,并刺傷其20余刀,但楊方振始終未采取行動?;爻呛螅钅扯啻谓o楊方振打電話保密。楊方真表示,這么大的事情是瞞不住的。不料李某先報警,稱楊方真殺人了。
謝同祥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律師意見,引發了案件的多重疑點:警察嚴刑拷打,可以通過信函和同室證人證實;兇器并未找到,也沒有證據證明兇器上有楊方真的指紋。應詢問死者家屬,看看魏某是否有在汽車后座放置刀具的習慣;尸檢顯示,魏某頸部、胸部、背部、腰部等處被刺20余處,楊方振怎么會在后座被刀刺傷呢?駕駛員的背部和腰部靠在前排座椅上。楊方真身上沒有一滴血跡。他的衣服上沒有發現血跡。衣服一旦沾上血跡,就很難徹底清洗干凈。無法辨別車內是否有血跡。在狹小空間內刺傷他人20余刀的供述前后矛盾;警方在現場沒有發現楊方振的指紋、腳??;警方在現場發現了5個水瓶,稱是楊方鎮用來清洗身上血跡的,但沒有發現楊方鎮的指紋和腳印。警方沒有調取魏某車輛經過路段的監控錄像,也沒有檢查該車前座是否有其他人;楊方振聲稱是浩哥和李二人殺人,而且楊方振手機里有浩哥的電話號碼,應該調查;李某的證言存在諸多前后矛盾和疑點。特別是前四次記錄稱楊方真戴著白手套,第五次又說自己記錯了,證詞不可信。
謝同祥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在所有案件的量刑中,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掉以輕心。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并判處刑罰。本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證據鏈。
法律分析:這部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律師必須會見犯罪嫌疑人多少次。一般公安階段約談3-6次,檢察院階段約談3-4次,法庭階段約談3-4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工作、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由人民法院進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其他機構、團體和個人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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