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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能隨意將員工調到不同的工作崗位,因為該職位需要時間熟悉,而且可能不適合員工。出現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訴諸勞動仲裁。
網友咨詢:
用人單位未經本人同意擅自調動部門是否違法?
律師答復:
用人單位未經本人同意擅自調動部門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保存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一份。
律師補充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追加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保存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