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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號(以下簡稱《規定》號)。今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羈押的,
辦案機關將建議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表示,《規定》旨在加強和規范人民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維護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審查羈押必要性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羈押必要性的案件進行公開審查。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可能受到的處罰以及再次危害社會的危險性等因素,綜合評估是否需要繼續羈押。
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發現四種情形后,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的,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無罪;繼續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對罪犯進行預備或者制止;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受脅迫的共犯;過失犯罪;過度防御或回避;主觀惡性較輕的初犯;未成年人或年滿75歲的人;依法與受害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
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時,應當說明不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檢察人員審查羈押必要性案件將納入檢察機關司法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