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例】
2017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秦某花60元購買了“齊某、景某、”三張身份證后,
卡號為6210的銀行卡.1970年持齊身份證到郵政儲蓄所辦理;卡號為6210的三張銀行卡.9067,6201.2542,6228.3877是用景的身份證辦理的。
11月6日下午14時,秦某在建設銀行要求用齊某的身份證再次辦理銀行卡時,被銀行工作人員舉報后被抓獲。
公安機關發現一張卡號為6228482398430425971的農業銀行卡和一張卡號為6222的工商銀行卡.6292和齊、景、魏的身份證。經查,全國公安綜合信息查詢系統中沒有齊某的個人信息。
【不同意】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秦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行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不同意見。
[評論]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秦某的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具體原因是:
一、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當事人在信用卡發行、使用過程中,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規,妨害國家信用卡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是指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利用信用卡從事詐騙活動并騙取大量財產的行為。
客觀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表現為:(一)當事人仍大量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的;(二)非法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的;(3)當事人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身份騙取信用卡的。
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1)當事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及附隨的單據、憑證;(二)當事人使用無效信用證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當事人惡意透支信用卡。
信用卡詐騙罪要求當事人已經非法占有,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
第二,本案屬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秦某使用辦理好的信用卡參與其他犯罪活動。秦冒用虛假身份取得信用卡的行為主要阻礙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雖然其行為類似于“使用他人信用卡”,
但其并未使用信用卡取現或消費,主觀上不以占有公司財物為目的,故其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非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