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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萬和家庭團隊在辦理婚姻案件過程中發現,不少離婚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院判定“關系破裂”的標準是“形而上”,沒有具體的判斷依據。但真的是這樣嗎?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調解不成可以離婚”的明確規定的理由。
結合案例解釋一下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魯1502民初X字
原告稱,原告與被告經他人介紹于2006年夏天相識,并于年月日草草結婚。婚后,他們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而生氣、爭吵甚至打架。他們的脾氣和性格都嚴重矛盾,夫妻關系現在很嚴重。已經壞了。
法院認為,“原、被告經介紹自愿登記結婚,結婚后已共同生活十年。客觀上可以判定雙方婚姻基礎良好,婚后夫妻感情已建立深厚。如今,原告與被告發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溝通,在家庭生活中處理一些事務的方式和方法不同,可能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甚至誤解,這些都影響了原告和被告的利益。夫妻之間的關系。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應互相尊重、互相忠誠、互相信任、互相關心、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營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這不僅是夫妻恩愛和諧的關鍵,也是家庭生活幸福的關鍵。重要的。婚姻需要經營,愛情需要保鮮。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發生沖突和摩擦。因此,當婚姻出現裂痕或出現危機時,夫妻雙方需要堅持互諒互讓的原則,求同存異,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努力尋找有利因素來解決問題。彌合情感差距,并努力克服它們。對影響夫妻感情的不利因素應努力挽救,而不是輕言放棄,才能達到拋開過去、復合的理想效果。不宜采取分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茫茫人海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是難得的緣分,值得珍惜。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符合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號所列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也表示不認可。離婚。因此,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從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如果一方在沒有法定情形的情況下不同意離婚,法院在第一起離婚案件中判決不離婚的可能性較大。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情況”呢?
法律鏈接
1.《民法典》第1079條
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以夫妻關系是否確實破裂作為判別離婚的依據。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確實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及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實踐審判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關系真正破裂:一方堅持離婚,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身體缺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性交,且難以治愈。
2、婚前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能建立婚姻關系,共同生活困難。
3、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后無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結婚,或者夫妻同居期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長期無法治愈。-長期治療。
4、一方在婚姻登記過程中欺騙另一方或者進行詐騙,取得《結婚證》。
5、雙方登記結婚后,并未同居,不存在和解的可能。
6、包辦婚姻或商業婚姻中,一方結婚后立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居多年但夫妻關系尚未確立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確實沒有和好的可能,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未履行婚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或者過錯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處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有過錯方再提出離婚,確實沒有和解的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致夫妻生活困難。
十一、一方當事人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夫妻關系的。
12、一方下落不明2年以上,另一方提出離婚,經公示、搜查后找到下落。
13、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對方不理解。
14、夫妻關系確實因其他原因破裂。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
如果一對夫妻因是否要孩子發生爭執,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一方要求離婚,也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之一。
小荷小貼士
《民法典》規定,調解不成應當準予離婚的,比原《婚姻法》增加了一條:“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且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婚姻法規定的這些情況,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依據;1989年司法解釋作為該規定的輔助理解,規定了調解不成可以依法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條作為離婚判決的依據。雖少,但也是判斷夫妻關系破裂的標準之一。
對于調解不成應準予離婚的幾種理由,最容易被誤解的就是“重婚、與他人同居”。很多人常常認為只要有出軌、賣淫、一夜情,就一定要遵守法律。情況。但事實上,重婚是指一個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它表現為法定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并與他人登記結婚。后者是指有配偶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人。
配偶與他人同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號第二條的規定,是指配偶與異性在婚外持續、穩定的同居,不屬于同居關系。丈夫和妻子的名字。有些法院對共同生活的期限有要求。例如,2001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同居時間必須超過三個月。此外,2011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執行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條規定的暫行意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通奸、隨意發生性關系、婚外情以及無性關系的婚外情不構成“性交”。“配偶與他人同居”;這與大家的理解有些不同,所以還是要了解一下法律規定,不要讓“誤解不斷積累、加深”。
俗話說“寧拆十廟,不拆一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離婚的判決非常謹慎。對于沒有法定理由且離婚可能離婚也可能不離婚的案件,大多數法院都會傾向于重新締結婚姻。給配偶雙方一個機會。小禾也希望大家能夠珍惜身邊的人,夫妻之間能夠多一些包容和理解,才能一起幸福地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