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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銷售假藥的公訴意見如何處罰?上海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生產、銷售假藥的公訴意見。如何懲罰他們?相關法律知識,給你一些參考。
一、如何處罰公訴意見中的生產、銷售假藥罪?
公訴意見中對生產、銷售假藥規定的處罰主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條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并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的,不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情節加重: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既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二)依照本法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未經檢驗銷售的;
變質的;
(四)被污染;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6)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總而言之,生產或假冒藥品的行為實際上會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因為所有人買藥都是因為生病,假藥不僅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甚至可能因為劣質成分導致患者身體發生惡性變化而惡化甚至死亡,因此這種行為必須受到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