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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但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是指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與過錯責任相比,它具有與過錯責任相同的構成要件,包括損害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和過錯。但在過錯責任中,法律規定了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害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該形式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行為人本人,即所謂舉證責任倒置。
《民法典》號第1165條規定了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兩者的價值判斷標準和責任構成基本相同。主要區別是:
首先,兩者的舉證責任不同。在過錯責任原則上,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過錯推定原則中,在證明主觀過錯要件時,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不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其次,兩者的調整范圍完全不同。過錯責任原則調整了一般侵權行為;過錯推定原則對一些特殊侵權行為進行了調整。適用時,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否則不能適用。
第三,兩者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處理侵權案件時,適用的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法官在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的法律規定時必須依據該條款。做出判斷;及依據按照過錯責任推定原則處理侵權案件時,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165條第2款以及關于特殊侵權責任的特別規定。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一般情況下,應當以過錯作為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依據。責任的大小取決于損害的大小,過錯不一定產生絕對或重大的影響。
主要思路來自:《侵權責任法律師基礎實務》,楊立新、趙宇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47-48、53-54頁、《民法典》。010-的內容由木林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