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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中的傷情鑒定復核流程可以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況下的傷情鑒定復核流程:
1. 提交申請:當一方對已做出的傷情鑒定結果表示異議時,需要通過合適的程序向有關司法機關或專門的鑒定機構提交申請,表明對傷情鑒定結果的復核請求。
2. 審查申請:相關司法機關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并基于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決定是否受理復核申請。審查過程可能包括檢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復核請求的合理性等。
3. 調查復核:一旦申請被受理,有關司法機關或專門的鑒定機構會重新調查涉及的傷情,并可能進行復核鑒定。這涉及對相關證據、病歷記錄、病理學、法醫學等領域的審查和評估。
4. 復核報告:完成復核鑒定后,有關司法機關或專門的鑒定機構會制作復核報告,并提供復核結論。該報告會被提交給相關方,作為案件進一步處理的依據。
5. 法庭審理:一些情況下,復核結果可能需要在法庭上被呈堂證供,由法官和檢察官等法律專業人員進行審理和決策。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傷情鑒定復核流程可能根據不同司法體系和具體案件的性質而有所不同。為了了解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具體流程和程序,建議咨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或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指導和建議。
刑事案件重新做傷情鑒定合法的。
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公安機關執法辦案越來越嚴格和規范;一個案件從立案、調查取證和判決都有嚴格的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對傷情鑒定有疑問,可以申請公安機關重新做傷情鑒定,經過相關程序,就可重做傷情鑒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如果需要對受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公安機關會委托受害人的傷情至具有鑒定資質的公安部門進行鑒定,在鑒定結果出來后,要向案件的當事雙方告知,如果有一方對傷情鑒定結果有異議,公安機關要進行第二次重新鑒定。
可以
根據《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但必須具有法定事由。
二次申請傷情鑒定由“一方有證據反駁鑒定結論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一、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的:
1、鑒定機構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二、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對公安機關第一次鑒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在公安機關告知后,可以書面寫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后會依法辦理重新鑒定的委托,然后到有鑒定資質的醫院做重新鑒定。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做傷情鑒定,法律沒有規定重新鑒定的時間,公安局是否同意鑒定,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申請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