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1.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案處理:起訴:
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貨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2000公斤以上、貨值2萬元以上的;
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種子、親魚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50公斤以上、價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200公斤以上的;價值2000元以上;
在禁止捕撈區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進行捕撈的;
在休漁期間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進行捕撈的;
在公海捕撈作業中使用禁用漁具,造成嚴重影響的;
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海域、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情節嚴重”:
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的水生動物種子、親魚2000公斤以上的;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獲水產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的;
在禁止捕撈區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進行捕撈的;
在休漁期間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進行捕撈的;
在公海捕撈作業中使用禁用漁具,造成嚴重影響的;
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