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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公布了一起保險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再次賠償。
法院查明事實如下:2021年12月13日3時38分,被告人李某駕駛車輛前往沉陽市沉河區青年街河濱花園時,因不當操作與護欄發生交通事故。措施,導致乘客張某受傷。車輛損壞。經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北部戰區總醫院住院治療,花費護理費3030元。經鑒定,被鑒定人張某右眼傷殘程度為九級,面部多處挫裂傷、多處條狀疤痕致殘程度為十級。鑒定費為1000元。
該車輛已投保被告富德財產保險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次事故每座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為50萬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民事判決,認定富樂財產保險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判令被告富樂財產保險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138257.95元,并支付被告李某預支醫藥費22400元。被告富德財險提出上訴,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原告張某提起上訴,稱原告已就前期醫療費用向貴院提起訴訟,且已支付完畢。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被告賠償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費等。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費、交通費等并依法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富德財險辯稱,李某購買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保險金額中人身傷害賠償限額為每次事故、每輛車50萬元。根據雙方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本案原告張某并非保險條款規定的旅客,故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前期,沉河區人民法院裁定賠償張某共計160,657.95元,應在本次理賠時扣除。
法院認為,涉案車輛已投保被告富德財險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經原審一審、二審認定,富德財產保險應當承擔保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因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富德財產保險。責任受保險限額限制。
2023年1月,法院判決如下:被告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3772.2元、伙食補貼1200元、營養費500元、護理費3184元。以及誤工費24,440元。傷殘補償金180814.2元,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
(華商報記者趙增宇)